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徐府房征〔2024〕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枫林路,南至中山南二路,西至东安四村,北至零陵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1。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 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