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5日
杨府房征[ 2016 ]1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江浦路1526号、江浦路1380号沿街房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