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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挂床治疗产生的损失,究竟该谁承担?
作者:张天鸿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1日

导读: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这样的不合理性,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也是经常常见的,不赔钱就不出院,似乎已经成为了患者一种索赔的手段。但对于这样的索赔手段,赔偿义务人往往是无可奈何的。本期话题中,张天鸿律师将通过一则现实的案例,就挂床治疗行为的预防及维权进行解读。


案例:
  20171月的一天,西昌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拿着一份西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找到记者,并十分气愤的说,没想到还有这样的人,本不该我们的事,我们赔了钱还落不到个好。
 
  据该工作人员称,他们公司的一个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在出差期间受伤,事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的给员工治疗,因为平时都是买了社会保险的,出院后就积极主动的给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经协商未果,后双方诉至仲裁委员会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
 
  后经仲裁委员会仲裁,拿到这份裁决书的那一刻才知道,才十级伤残,公司居然要赔对方四万多元的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给员工,要赔那么多的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公司当然不服仲裁裁决书,在裁决书未发生效力期间,公司准备就此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但自己公司也没有法律顾问,遂寻求记者帮忙。
 
  后记者将此事向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进行帮忙咨询,寻求维权方法。
 
  张天鸿了解事情原委后说到,原来劳务公司当初并没有对员工的病历提出质疑,认为医院已经出了出院证明书,其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也没有对病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遂导致了仲裁委员会按照出院病历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实际住院只有10余天,结果员工一直没有办理出院手续,直至仲裁前不久才去办理的出院手续,此时住院天数已达150余天,属于典型的挂床治疗,经律师解答后,劳务公司才恍然大悟,并积极准备证据,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张天鸿分析说,本案中,劳务公司遇到的就是典型的挂床治疗行为,现实中挂床治疗形式种类多样,一般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但本案中却是患者久拖不去办理出院手续,或者出现医院医药费不结清的情况,最终导致实际住院天数与住院病历天数相差巨大的情况。


  “为什么会大量存在挂床治疗的现实案例,其原因主要是发生事故的当事人,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采取挂床的方式,扩大自身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医院的默许,甚至是主动配合才能达到挂床住院的目的。张天鸿说到,当然也有医院认为无必要继续住院治疗,督促其出院而病人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无论前述哪种情况,医院也可以通过挂床住院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效益,总之,利益是挂床产生的根本原因。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有很多人会积极主动的去挂床住院的原因。


  “从证据的角度分析,挂床治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但很多人却不会去质疑医院的住院病历,误认为医院的住院病历具有真实性,不会提出质疑。但往往忽视了证据还有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那么,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而言,我们又该如何进行质证呢?其实挂床治疗的行为不难被发现,挂床治疗行为,能够从住院病历、用药清单、体温检测等常规检查项目中发现。挂床行为的住院病历虽然需要医院的通力配合才能完成,但是这种造假的的病历我们还是能从中发现问题,一般而言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医嘱部分医院是不敢随便乱改的,如果住院医嘱部分时间跨度较大、治疗项目仅有简单的检查没有用药等情况,则可以怀疑存在挂床治疗的情况,例如住院三天没有实质性治疗的则可以确认为挂床治疗。


  张天鸿律师认为,法院应判决原告自行承担由挂床产生的损失,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也与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来引导社会风气的功能也是相契合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他提醒到,20117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欺诈骗保行为由违规上升为违法。要根治挂床这一顽疾,须加大违法成本,严格惩处机制。加强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法院要对挂床的行骗人员建黑名单,列入个人诚信档案。对配合挂床的医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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