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游乐场工作人员陪同未成年游客玩碰碰车导致人伤,游乐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荣康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30日
2015年5月初,胡某(未成年人)在母亲的陪同下,在某公园游玩碰碰车游乐项目。因其母身体不适无法同游。在询问游乐场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其支付成人票价后,愿意陪同胡某游玩。
三圈过后,胡某在游玩时右手不慎撞到水泥护栏。经检查为骨折,当天送医治疗。后双方就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的分担相持不下。
胡某的监护人多次找到某公园以及该游乐场项目的实际经营人,都无法协商解决,无奈只能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本律师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胡某之母在征得游乐场工作人员的同意并支付游资后,胡某在游玩过程中产生的伤害,游乐场应当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如所请,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详见(2016)沪108民初310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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