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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与答
作者:苏洪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与答 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查阅案件卷宗,只能从侦查机关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基本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便成为律师清晰了解案件事实、制定辩护思路的关键。尽管委托人、家属等均清楚会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对律师在会见交谈时所谈论的事项却不太清楚,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将谈及的各类事项,借以解答委托人、家属的疑问。
1 介绍自己及出示证件、委托证明等
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先会就自己的身份、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据以接受委托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作陈述,并出示相关证件、委托证明,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人身份等。通过如上过程,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有了基本的了解,建立初步信任关系,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坦诚沟通,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有助于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以及较好辩护效果的实现。 2 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所能提供的法律帮助并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法规往往一知半解,并不清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体现的作用,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在侦查阶段所能提供的法律帮助,让犯罪嫌疑人清楚了解律师能够为其做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律师求助。在解释上述规定后,将询问其是否确认聘请律师,并签字、按捺指印,取得犯罪嫌疑人授权,备存用于后续的备案、递交委托手续等辩护工作。

3 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律师、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有权了解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申请回避、享有控告权等等。律师将就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权利一一做介绍,由于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对案件进展以及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对鉴定、讯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如何种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讯问笔录中记载与所述不相符时应如何处理作重点讲解。
4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本项看似例行公事,实则不然。除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出生年月日、籍贯等身份资料外,还需了解其他涉及定罪量刑以及影响诉讼进程的信息,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涉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无从轻减轻情节)、以往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涉及是否构成累犯)、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成为取保候审的理由)等等。
5 了解案情并作法律分析
了解案情作出分析,是律师会见时的重中之重。对于案情律师将分两部分了解,分别是案件事实经过及诉讼程序进展,前者主要涉及整个事件的发生与结果,后者则是截止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所收到的诉讼文书(如《拘留通知书》)、所进行的讯问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从事件的前因后果,律师可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具体罪名的构成规定,比照犯罪嫌疑人所述的事实情况,就罪名的构成、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等各个案件重点进行分析;同时,了解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提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可推测侦查人员对案件性质定性以及对本案的处理方式等,对于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可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律师可将上述分析通俗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让其对自身的行为有更清晰的认知,有利于后续的辩护工作。
另外,律师还应为犯罪嫌疑人就自首、立功以及后续诉讼程序等进行解释。自首、立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律师均应提前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何种情形下构成自首,何种信息是立功之线索,有助于尽可能确定上述两种情节,争取更轻处罚;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往往需经历大半年的时间,提前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以及其中的大体期限,让其心中有底,可尽可能地排除其焦虑、不安的情绪;同时亦可为其解释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并在恰当的时候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 了解生活状况
律师除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外,还可为其带来人文关怀。为犯罪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关心与支持、询问其生活所需及适应状况等,均是律师将会了解、知悉的信息。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不能为家属、犯罪嫌疑人夹带信件,委托人等亦不应要求律师传递信件等,以免节外生枝,对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带出来的将是案件最鲜活的信息,这些信息也是律师制定辩护策略的关键材料,结合随后审查起诉阶段所查阅的卷宗,整个案件的辩护工作便可一一落实。尽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辩护工作的组成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是视案情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律师不可将会见笔录交委托人等查阅,委托人应对此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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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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