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约与婚约财产范围
作者:李同红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4日
婚约与婚约财产范围
——李同红、周静
一、婚约的定义
婚约,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根据民间习俗而达成的以缔结正式婚姻为目的事先约定,是婚约双方为未来成立婚姻关系而达成的一种合意,仅具有道德约束力不是成立婚姻的必经程序,婚约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或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单方自行解除。订立婚约一般要举行某些特定的仪式,如“订婚”或“定婚”仪式,仪式举行后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俗称的“未婚夫妻”关系。但是,婚约为非要式行为,现实中的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生活、购买订婚戒指、拜见父母、经济上的混同、筹备婚礼、告知亲朋等可以推定存在事实婚约关系。从该定义可知婚约应具有如下特征:婚约的主体为欲结婚的男女双方;婚约以将来正式结婚为目的;婚约是婚姻前期准备行为而非必经程序;婚约订立为非要式行为,承认事实婚约的效力。
二、婚约财产范围的界定
谈到婚约财产,人们一般把它等同于俗称的“彩礼”,但是婚约财产是不是仅仅指彩礼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种类不断多样化,彩礼金额也逐年增大,双方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法官一般按照当地习俗自由裁量,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法制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彩礼和婚约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彩礼”一词是又西周的“采择之礼”演变而来的,现在一般是指男方以女方将来与其结婚为条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在订立婚约时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礼物。最高法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做了定义,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从该定义可知,婚约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为维持婚约关系所发生的金钱和财物往来都属于婚约财产。
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从订立婚约后到结婚往往有一段时间,为了维持双方的婚约关系或增进双方家庭之间的感情,不仅男女双方个人之间会有财产往来,双方家庭之间也会产生一些金钱和财物的往来。另外,在订立婚约时,很多女方也会给男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礼物,但这不属于“彩礼”的范围,笔者认为这些财产都是为了维持双方之间的婚约关系而进行的流转,也应该把这些财产纳入婚约财产的范围之内。
由此可知:婚约财产是婚约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之间(包括双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接受和赠与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彩礼,其范围要远远大于彩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