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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击网络造谣要依法行事
作者:李同红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4日
这几日微博圈风声正紧,公安部展开的打击造谣,整治互联网环境专项行动着实是镇住了不少人。随着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相继落网,又有一批以揭黑红人自诩的造谣能手进了班房。在这个谣言满天飞的年代,打击网络造谣,净化网络环境确实是很有必要。但是是否需要刑事手段介入,刑事手段如何介入,就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了。
对于那些以恶意发帖敲诈勒索以及在网店上以恶意差评为威胁索取钱财的不良分子,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并无可质疑之处。但是据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等人时采用的罪名是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这就有些耐人寻味了。
从“秦火火”和“立二拆四”所开办的尔玛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其在网络上兴风作浪采用的无外乎两种手段。一是炒作,把干露露郭美美等人炒红了半边天。另外就是造谣,从温州动车事件中的涉外天价赔偿,到雷锋的奢侈生活,再到罗援将军的逃兵丑闻以及李双江的亲子疑云,都在网络上引发了一震热议。我们就要分析一下,这些所谓的造谣和炒作够得着刑事处罚的标准么。
从这二人造谣的事例来看,大多都是在为一些名人捏造丑闻。这涉及到民事上的名誉侵权固然无疑,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造谣过分了,构成了情节严重,才够得上刑事处分。而且侮辱与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不能代替受害人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秦火火之流的造谣固然是在网络上掀起了一阵风浪,但要是认定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未免太过夸张了。公安机关若是以此名义带走二人,就有越俎代庖之嫌。
公安机关自然对此心知肚明,所以他们才采用了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但是寻衅滋事这个从旧刑法中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也日益有了口袋罪的功能,其滥用的倾向也日益明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秦火火等人的行为,怎么解读也好像没法和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沾上边。北京警方在这一点上有曲解法律之嫌。
再说这非法经营,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滥用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共同的特点是违反国家行政许可秩序,擅自开展经营的。对第四款“(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解读,也不能脱离违反行政许可秩序这个核心。而秦火火等人从事的炒作行为和收钱替人删帖行为,貌似和行政许可也沾不上边。由此观之,北京警方是不是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
造谣固然可耻,但是其所负的责任必须要和其所造成的损失相适应,其承担的责任类型也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谓的严打已经不再适合这个法治社会了,公安机关需要谨记的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事,万不可滥用警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