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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无效婚姻情形怎么办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9日

法院对于受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有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审理宣告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而且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无效婚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