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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撤销房产证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02日

房屋的产权关系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在近年崇文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房屋产权登记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该院对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房屋的产权关系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在近年崇文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房屋产权登记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该院对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夹杂。撤销房屋产权登记类案件案情复杂,往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继承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关系。民事纠纷一般是引发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许多行政案件当中存在买卖、公证等未明确的民事关系,而这些民事关系又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当事人须先解决民事纠纷后再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二是形式审查正确与登记事实错误存在矛盾。房屋登记机关对于房屋登记资格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具有申请的资格,提交相应房屋登记材料证明,提交房屋清晰的权属证明材料又没有法律禁止的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就会颁发房产证,而不具体审查其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签章是否真实、公证是否合乎正确程序等等的实质问题,导致很多房产登记程序完全正确但实质上存在错误的审判难题。
  三是行政机关败诉率高。崇文区法院2009年受理撤销房屋产权登记类行政案件共计12件,其中判决撤销房屋产权登记的案件4件,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无效的案件2件,房屋登记机关败诉案件共计6件,占案件总数的50%,远远高于各类行政案件的败诉率。
  四是善意第三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在房产登记存在错误的案件中,很多房产已经通过买卖或者拆迁将产权转移到善意第三人名下。虽然行政诉讼中可以对此类案件做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但是在实际当中,群众不了解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区别,并且确认违法、无效也将房屋产权关系退回到原始状态,使得善意第三人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才能重新取得自己的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认为应在此类案件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立案指导。在立案时审查案件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如果存在民事纠纷则指导当事人首先以民事案由立案,待民事纠纷理顺之后再对行政登记行为进行审查,避免当事人盲目以行政案由立案后后须先撤诉再起诉民事案由的诉累。
  二是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案件审判的出发点,加强协调结案。针对审查程序合法但是事实存在错误的情况,尽量为当事人寻找救济途径,通过协调等方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最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三是加强审判组织之间的沟通,防止法律文书冲突,最大程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房屋产权登记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及时与相关民事审判组织沟通,以保护民事审判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应针对案件特点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针对房屋产权登记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高,向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监察的力度,登记行为由两人以上互相配合完成,减少登记人员擅自滥用权力的可能,避免出现由于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而导致损害当事人的权利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