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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海工伤赔偿表
作者:张鹤生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项目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比例
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用人
单位
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符合国家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伙食补助费、转院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
 
 
基金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100%
基金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护理费
完全护理
上年度市平工资
50%
基金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2、按月计发【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 2011年4331元】
大部分护理
上年度市平工资
40%
部分护理
上年度市平工资
30%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结合下表
二级
本人工资
25个月
三级
本人工资
23个月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每月
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
本人工资
85%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四级
本人工资
75%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每月
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
单位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六级
本人工资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8个月
基金
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8个月
用人
单位
六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5个月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低于3896元×月份(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差额基金补足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2个月
基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此两项待遇
【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2010年3896元,2011年4331元】
八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9个月
九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6个月
十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12个月
用人
单位
八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9个月
九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6个月
十级
上年度市平工资
3个月
因公死亡
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基金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4331元
4、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218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每月40%
基金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每月30%
基金
孤老孤儿
上述标准上每月加发10%
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