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12名幼女被性侵法律怎么处理才能弥补伤害?
作者:尤辰荣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宁夏12名幼女被性侵长达一年之久才家人发现,与其说这是留守儿童与家人缺乏沟通的悲哀,还不如说是丑恶教师狰狞的恶果。如今性侵幼女的教师是去坐牢了,但是已然受到伤害的孩子及其家人,又该如何的去面对他们仍将继续面对的生活。
宁夏12名幼女被性侵
据一名受害孩子的父亲田超介绍,2014年4月18日傍晚,一位杨姓5岁女童与一位李姓6岁女童发生了口角,前者急了,“你跟老师亲嘴,他还扒你裤子,我要告诉你妈妈。”就是这次吵架牵出了隐藏许久的性侵。
当晚9点左右,田超决定报警。随后,田晓静和一位6岁的马姓女童被带到村子所属的张家庄镇派出所做笔录。
次日也就是2014年4月19日早上9点,黄振辛因涉嫌强奸、猥亵儿童,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案件在银川中院开庭审理,黄振辛被控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在受害女童的描述中,黄振辛和她们亲嘴,把她们“放在沙发上,裤子脱掉,趴在我们身上。”
据银川市检察院的起诉书,2014年2月至4月期间,黄振辛以修改作业为由,多次将3名幼女带到办公室,实施奸淫。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黄振辛多次在办公室、学校操场,对12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12名女童均为4至6岁的幼女。黄振辛多次实施性侵行为时,现场还有其他学生。
万恶教师该如何处罚
在我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系强奸,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振辛通过恐吓和零食,连续多次与12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古今不仅构成强奸罪,而且符合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黄振辛的行为还构成了猥亵,即其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其所教12名幼女实施亲吻等淫秽行为,同样不可饶恕。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照猥亵或侮辱妇女,从重处罚。
孩子受害可能一无所赔
案发至今一年多,田超和其他11个家庭就孩子转学、追责以及赔偿等问题多次找到灵武市政府及教育局。但转学、赔偿等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谈成。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节,12名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除对黄振辛提起索赔外,还将灵武市政府、灵武市教育体育局、涉事学校及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向每位被害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19万余元。在法庭辩论中,上述五被告均承认被害人存在损害,但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女童田晓静代理律师吴晖透露,“法院说争取每个家庭赔偿5万,我们同意了。但至今没有结果。”且“目前针对性侵幼女的赔偿法律规定存在缺失,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赔偿,在幼女被性侵案件中,实际损失是很少的。”
该案的审判长曾向吴晖透露,如果此案判决,实际赔偿可能只有1800元,因为一个家庭的实际损失只是体检费、来往路费等。
黄振辛的入狱服刑数罪是必然的,可是因此受到侵害的孩子们,真的能当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一样而继续一如既往的生活吗?对于可能成为他们一辈子噩梦般的遭遇,她们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她们又能得到多少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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