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租金没要收条被房东指三年未交租金
作者:尤辰荣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8日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2011年8月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约定被告吴某将自有的一楼商铺出租给原告李某,租期为5年,租金一年一付。
2014年6月,被告吴某突然要求原告李某搬离商铺,原告李某未同意。后被告吴某自行将卫生间的通道封堵,使得原告李某无法使用卫生间和水,水表也已经被供水部门拆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拆封卫生间通道,继续履行《房屋出租协议》。
被告吴某在接到原告李某的诉状后,认为原告李某没有持有其出具的收条反诉原告李某未支付三年的房屋租金,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协议。
【律师观点】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原告李某已经向被告吴某支付房屋租金,应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庭经质证后当庭认定,根据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以及本地交易习惯,虽然原告李某未向被告吴某出具收条,协议声明一年一付,并且按照当地习惯都是先付房租再使用房屋,认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三年的房租。停水原因是由于原告李某未按时交清水费导致水表被供水部门拆除。
综上,法院遂判决继续履行《房屋出租协议》。
【结束语】
金钱往来需要留下凭证,不能因关系熟络,碍于面子或者信任而不收欠条,殊不知,会因不收欠条而发生诉讼甚至败诉。本案中被告吴某正是利用原告李某没有持有收条,一口咬定原告李某三年未支付房租,虽然经过庭审认定原告李某确已向被告吴某支付三年房租,但是仍然加重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负担,而这些诉讼负担本是在人们日常交易一个简单行为就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