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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子逼公婆写借条逃避共同债务
作者:尤辰荣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7日
简述:丈夫在外巨额借款,求助妻子。妻子不愿共同承担,威胁公婆,如果不写借据,将不会替丈夫还债。公婆无奈写下借据,两人离婚后,女子将公婆诉至法院,要求二老归还借款。
案情:焦某与钱甲是夫妇,陈某与钱乙是钱甲的父母。钱甲之前在外做生意,承担了家庭的大部份经济开支。并将部分经营所得钱款交于焦某保管。但由于公司经营的亏损,为筹款还债,向妻子求助时,不料妻子坚持要求,由钱甲父亲出面向自己借款立据60万元,否则将不会拿出钱款。此60万元用于执行法院判决以及归还银行透支款,钱甲父母得知后,为帮钱甲脱离困境,也心疼儿子处境,无奈写下借据。嗣后,钱甲又为了不让案外其他债权人对自己及子女的骚扰,与焦某办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书写所有债务独立承担的条款。
焦点:为逃避共同债务,由公婆举债间接承担,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分析: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或者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涉及本案债权债务,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曾协议“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双方财产不产生混同;双方无共同债务,各有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但焦某未举证证明钱甲现所确认的债务系为双方共同生活婚姻关系以外或为钱甲个人一方的单独债务的事实。在双方财产尚无分析明确的情况下,对焦某与钱甲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予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至于公婆所签借条,由于焦某知晓欠款去向及用途,所有款项均最后交予钱甲偿债。为规避责任而由钱乙立据借款,并以夫妻间约定要求对夫妻双方以外人员来分担其夫妻关系存续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债务不公平,也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成立。向公婆索款之方式试图逃避共同债务,最终法院认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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