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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找男网友练车撞死男童,女子被判刑
作者:尤辰荣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2日
女子黄某找男网友王某陪练途中,由于技术拙劣发生意外,撞上一辆摩托车,致使当时坐在摩托车上的两岁半男童死亡。近日,法院经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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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下学车的人越来越多了,这刚开始学习当然是多练习练习总没什么坏处,可是下面这件事情却给广大的学车者一个警醒。
2015年4月30日,黄某由于自己要考试,便叫了男网友王某,并约他驾车至某处陪自己练车。王某在给黄某讲授了车档的位置之后,王某便坐上了副驾驶的位子,指导黄某练车。
下午2时许,黄某正行驶在一条由南向北行至该路段一处未开发的交叉路口,在打方向左转掉头时,王某发现同道(路东)后方一辆车速度很快,便提醒黄某注意,黄某慌乱中驾车驶入路西车道,撞倒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致骑摩托车的宋某及其2岁半的儿子从车上摔下受伤。
男童经送医抢救无效后身亡,而当时骑摩托车的宋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黄某以及王某立即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共计28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黄某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却将车辆交给黄某练习车技,并在车中指导黄某练习;而黄某知道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而为练习驾驶技术,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事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故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黄某与王某两人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男童家属赔罪道歉,并支付了28万元的赔偿金。确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沪律网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黄某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事后法院念在二人确有悔过的情节,酌情对二人进行判决。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本文由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发布://www.02164.net/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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