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劳某某为获得高酬,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2096克,终受到法律制裁。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劳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096克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一绰号“阿成”(姓名不详)的男子指使被告人劳某某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携带6块毒品回广州市,并支付酬金18000元人民币(每块3000元)。当晚,劳某某从广州市乘坐客车前往南宁市,次日转乘客车到达宁明县。同月19日中午,劳某某接取毒品后欲返回广州市,并随即乘坐车牌号码为桂FA2617的客车前往海渊镇。当劳某某乘车至宁明县322国道东安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被缴获6块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096克。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劳某某系受指使、雇佣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且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查获,没有进一步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实际危害,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