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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处理医疗废物不规定属违法行为
作者:尤辰荣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4日
    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一个闲置厂房内雇佣数人对一次性输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分拣、碎粉,2014年3月10日被当地环保局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的医疗废物累计重量为12余吨,经环保机关认定,被告人邵某所处置的医疗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另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评析】
  1、关于已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处置的国家规定及性质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罚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属于医疗废物。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医疗废物如不加强管理、随意丢弃、处置,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违反国家规定处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行为性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所以,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废物。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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