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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留住人才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甲餐饮公司欲招聘小时工,张三前来应聘,甲餐馆公司人力主管告知张三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3小时,试用期1个月,工资月付。张三提出乙家政公司要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2小时且不规定试用期,该家政公司拟录用他。已知两家公司均采取时薪制,甲餐饮公司提出下列什么条件才可以留住张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采用小时计酬并即时结算,最长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故甲公司将支付周期改为15日是合法的,有可能因此留住张三。
第69条第2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不要求劳资关系一对一绑定,故甲公司允许张三同时在其他公司兼职是合法的,有可能因此挽留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