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认识一:“自己不收钱就没事”
风险分析:这种认识主要是不了解刑法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规则。实践中,尽管公职人员自己没有收取或经手财物,但如果与他人形成“一人用权、一人收钱”的“权钱交易”同盟,也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共同受贿分为存在“通谋”加“共同占有”关系的共同受贿,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在共同受贿的情形下,公职人员即使未收取或经手任何钱款,也不影响对其认定为受贿。
典型案例: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5期、(2000)刑复字第214号案件中,判决认定成克杰、李平(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其中一笔“李平经手收受铁道部某局通过刘某贿赂的人民币18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将该笔成克杰并未经手的钱款计入其受贿金额。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受贿: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刑申21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许某某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唐某事前共谋,由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包庇制假烟分子,唐某则经手向制假烟分子收取保护费,利用许某某的职权,包庇纵容或拖延打击制假烟分子,共同收取制假烟分子614万元”。
条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错误认识二:“亲友打着我的旗号挣钱,我没有插手,应该与我无关吧”
风险分析:这种认识是基于公职人员对自己“身边人”的廉洁管制义务及其范围不了解。近年来,许多官员自己没有直接贪贿或金额很少,而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借助官员的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了财物,官员对近亲属的行为听之任之、不予过问,导致触犯刑罚。比如,特定关系人通过官员拿到工程转手获利;通过官员帮助他人获得合同机会而收取“中介费”等。
典型案例:在湖南高院(2017)湘刑终103号案件中,判决认为,陈某以借为名送给公职人员韩某的情妇涂某20万元后,明确告知了韩某,韩某知道后没有反对,认定韩某与涂某某共同受贿。
条文规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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