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6日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知识梳理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偿合同。
有的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依习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不是合同义务,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故此类合同只有借款人负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不承担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第一,责任的轻重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第二,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第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在《物权法》上,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在该第三人已经付清了价款时,便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在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时,运用差额说计算不当得利,亦不返还原物;至于该第三人尚未支付价款时,是否必须返还原物,则存在争议。
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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