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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在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之辩解较为常见,往往辩称自己没有诈骗故意,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等不同角度判断其行为性质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所谓民间借贷,根据新《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民间借贷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行为人获取钱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系一种主观心态,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因此应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贷发生的理由。正常借贷中,借款人确实遇到融资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往往是编造各种虚假的事由,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而交付财物。 
       二是看借款人钱款的用途及偿还能力。正当的借贷,借款人借得钱款后即用以解资金之困,并有可预期的收益或者其他途径的回款可以用于偿还。而诈骗人骗得钱款后,往往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甚至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根本没有回笼资金的渠道和能力。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在不能如期归还时会制订可行的还款计划。其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的,则往往表现为躲避与被害人接触,改变联系方式,或者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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