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带来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重大变革。作为债权人、夫妻举债一方及未举债配偶一方,在之后的民商事交易中应注意哪些合同条款,固定哪些交易证据,收集哪些信息材料,笔者愿意抛砖引玉,以期能对各方有所裨益,减少甚至平息争议。
对债权人而言,在与举债一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关注、核实借款用途,并载明于借款合同(借条);同时,需要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资产状况、收入情况及婚姻状况;若确认或知晓借款人正在置办大宗消费品,如房产、轿车等,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购房(车)合同及支付凭证,以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交易安全性,不论是民间借贷,或是其他民商事交易,均建议债权人要求举债人一方及其配偶共债共签,实为上上之策,毕竟在借款发放前或合同签订前,债权人相较债务人,还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此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确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比起发生纠纷后搜集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成本更低,机会更大。
若生效裁判未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若没有其他情形出现,是不能直接追加未举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这在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时,特别是判决前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很是被动,可能面临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
对夫妻举债一方而言,若希望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债时应尽量回避债权人要求配偶一方一并签字的要求;在签署对赌协议此类法律文件时,应尽量与投资者明确约定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系个人债务,避免对赌失败,牵连家人;在载明债务用途时,应尽量不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有关;在债务形成后,应注意资金走向安排,不直接用于债务形成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孩子大额教育支出、父母医疗费及房产消费等;特别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提醒未举债配偶一方慎重对待债权人的主动联系,防止被债权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取得追认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未举债配偶一方而言,最为重要的即是不轻易与夫妻一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其次,在夫妻一方已对外负债的情况下,防止债权人事后固定配偶一方追认债务的证据,毕竟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要比个人债务多一个责任主体,亦就多出一份保障。再次,对于一方所负债务,自己银行账户不能被用于接收款项,亦不能作为还款(本息)账户。若如此,法院可能认定配偶对该债务知晓、认可。最后,配偶不能以其个人婚前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债务做担保,亦不能以自己或自己父母作为该债务的保证人。如此,即使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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