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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监外执行的情形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将书面意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