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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司法的经济学意蕴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过去的几十年间,法律经济学研究在国外具有重要影响。近些年来,我国也有部分学者对于法律经济学有所涉猎,但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而言,法律经济学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优秀研究成果也是凤毛麟角。不过,可喜的是,部分优秀法律经济学相关译著在国内出版,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翻译的理查德·波斯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的《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即是其中一部颇具代表性的作品。
  众所周知,经济学理论对效率和财富最大化的追求与传统的法学理论对正义的追求具有明显不同的旨趣,这也是法律经济学为一些法学研究者所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理论体系当然需要严谨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运行也有其自身的逻辑,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人们对理论的接受程度,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的解释力而非理论的逻辑或论证是否有力。《正义/司法的经济学》正是对传统的法学问题,进行了全新的经济学视角的研究解读。
  法律经济学研究必须迈过的一道坎就是如何对待效率和公正(正义)问题。传统经济学理论关注的核心是效率,而传统法学则更关注正义的实现。有时候,效率和公平(正义)看起来并不是和谐共生的,甚至还会有明显的对立。因此,在经济学家看来,追求效率的功利主义没有什么问题,而在传统的法学家看来,法律经济学的功利主义是不道德和不现实的。也正因此,为了推广自己的理论,波斯纳花了相当的篇幅,应对上述质疑和批判的挑战。通过对比布莱克斯东和边沁,以及分析边沁对布莱克斯东的批评,并通过和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比较,波斯纳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种超越功利主义的,调和效用、自由和平等的财富最大化的标准,来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良好或公正。
  在笔者看来,波斯纳的一大创举,在于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的概念,并据此得出有别于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的正义概念,以力图避免可能面对的道德质疑。之后,波斯纳在该书中对于诸如报应刑、诽谤、隐私权、种族歧视等非市场行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可以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进路为传统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视角,并且一些结论和传统的法学研究具有异曲同工之感。比如,波斯纳在提到如何设计有效率的惩罚制度时,提到了交易费用对效用以及财富最大化的影响:当一个人在森林里迷路并筋疲力尽时,闯入了一个无人守护的木屋并盗窃了里面的食物,以保障自己能够活下来。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交易费用高不可攀,此时所偷窃食品对偷窃者的价值要高于对食品所有者的价值,因此从社会角度而言,就可能是财富最大化的结果。此时,是否惩罚偷窃者,要考虑偷窃有没有社会价值的增加(或财富最大化),即使惩罚偷窃者,也应将惩罚限定在震慑偷窃的水平上。如果是交易费用很低的场合,偷窃者的效用就不应当加以考虑,惩罚的程度就应按照惩罚的成本来决定。用传统的法学理论来解读这个问题,无疑应当考虑偷窃者的期待可能性问题,进而确定其责任。在期待可能性较低(或没有)的情况下,就应当赋予行为人较低的责任或免去其责任。就结果而言,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理论并不矛盾,且无疑具有类似的旨趣。
  一些国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制度设计,在颇多方面都体现出经济学的效率意蕴,其中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之一。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方面,具有较为严谨甚至繁琐的要求,其制度设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无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严谨、繁琐的程序制度设计也为刑事诉讼带来了高额的成本。正如举世瞩目的辛普森案所展现出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冗长的审判过程一方面耗费了当事人高额的时间、金钱成本,另一方面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辩诉交易制度应运而生。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十九世纪出现之后,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领域被控辩双方广泛接纳和采用,其中,检察官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为推动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时至今日,美国有超过90%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予以处理,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硬币也有另一面,辩诉交易制度对司法公正、量刑公正有何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在美国也是一个存在一定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辩诉交易简化了司法机关的处理程序,通过控辩协商大幅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司法效率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在效率明显提升的情况下,能否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无疑成为对辩诉交易制度正当性和生命力的巨大考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确保结果公正的关键环节之一在于如何保障被告人“交易”的自愿性。对于罪名和刑罚的自愿交易体现出控辩双方的合意,控辩双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经过理性权衡,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结果。其中,保障被告人交易自愿性的制度设计之一就是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以获取对控方权力较为充分的制衡。而考量当事人是否获得有效辩护的重要制度保障,在于确立无效辩护审查制度。虽然无效辩护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在判断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对被告人的有效辩护,进而保障辩诉交易的公正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较美国的辩诉交易,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也确立了类似而又有重大区别的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总体水平。殊途同归,从根本上来说,一项诉讼制度要取得久远的生命力,应在于其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效率和公正的关系,尽力做到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而不损害司法公正,力争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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