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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现有法律机制的结构性困境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作为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作出了适时的更新和修订,世界主要国家在结合本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与相关犯罪活动的实践基础上都经历了多次有关立法及法律修订的浪潮。比如,从最开始关注非法侵入计算机并实施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到后来重点惩治利用计算机及其系统窃取公私信息实施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当计算机网络普及之后,不仅仅要对之前的犯罪活动预防与惩治,还要应对网络化之后犯罪行为的新情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不论是网民数量还是互联网产业总量都跃居世界前列,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和刑法为主体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保障网络安全和惩治网络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国际社会在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制定上存在不同主张。以美欧为代表的资本主义传统强国,为了维护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既得利益,他们大都主张以现有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作为网络犯罪合作治理的基石,其主要目的是直接将该公约作为国际公约模版向全世界推行。美国依靠自身作为网络基础资源的垄断国、网络技术的优势国,企图再次利用国际公约机制推行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单边利己主义价值观,并在各类多边机制中释放出对于构建全新网络空间合作机制的抵制。部分国家提出建立起以国际电信联盟为主导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但是这一提议一经提出便遭到美国的极力反对,从而映射出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领域的不同价值立场。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主张,鼓励网络空间治理的全球性,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网络犯罪国际解决模式,核心是在联合国框架下构建全球性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其中,20119月中国、俄罗斯等国向联合国大会递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被视为具有标志性意义。上述准则被国际社会予以高度重视,反响强烈。在此基础上,20152月,中国、俄罗斯等国向联合国大会共同提交了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随着时间推移,美国所力推的网络空间单边价值观也在西方世界内部产生了分歧,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也意识到网络空间的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议题,需要在增强本国网络安全政策独立性及改革各自国内网络犯罪惩治机制的同时加强同世界各国的联系与沟通,以达到资源共享、情报互换,从而为惩治网络犯罪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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