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以容忍义务为核心的相邻关系制度限制了不动产权利,增加了权利人财产上的负担,这种限制和负担不利于权利人,必须经过正当性检验,对此主要有以下理论。
(一)所有权社会化理论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所有权限制和延伸。在采取所有权绝对性的立法,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缺乏基础,法国就相当典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 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最绝对地享用和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这确认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受此限制,《法国民法典》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引入妨害邻居的侵权制度来解决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问题,再通过司法逐渐确认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而在采纳所有权受限制的立法,容忍义务就自然发展成为所有权行使中的必要限制,而无须通过引入其他制度或手段进行规定。
近代以来,所有权社会化理论逐渐发展,成为限制所有权绝对性的强有力理论,该理论也成为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早在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克曾对罗马法的财产绝对排他支配提出批评,认为所有权并非独立于外在世界而存在,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秩序的限制,以符合财产性质和目的。因此,所有权中也都含有义务,权利在道德上的界限,应当成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随着所有权社会化观念的发展,对所有权的限制已经逐渐发展为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理念和原则,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也应运而生。德国学者施蒂尔纳认为,对所有权毫无限制的使用与处分将会破坏有序的人类共同生活。物权法应当保持各所有人和平相处,这种和平保护需求依其性质,在土地中必然要比动产中体现得更为强烈,并形成了相邻权制度。还有德国学者认为,容忍义务是所有权的自然界限,也是对所有权社会限制的一种体现,其目的是保证邻地的使用价值,并且也并不贬损不动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故而,容忍义务限制了所有权,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再绝对地排斥邻人,体现了所有权的社会化,正如谢在全教授所指出的,“相邻关系实为所有权社会化之具体表现,其基本理论乃在于利用利益衡量之原理,使权利行使间之相互调和”。
客观地讲,所有权的社会化在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方面的确有很强的说服力,此种理论对于直接限制所有权的诸多形式,如征收、征用等,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依据。但对于容忍义务而言,这种学说还是过于抽象,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并非对财产权的限制。例如,在噪音、气体等不可量物的侵害中,只是出于共同和谐生活的需要,而非对所有权行使的绝对限制;其涉及的也并非公共利益,而只是相邻共同体之间的共同利益,甚至客观上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把所有权社会化当作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并不完全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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