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社会连带主义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社会连带学说由法国学者狄骥创立,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狄骥以社会学的社会连带思想为基础,对绝对所有权进行了反思。在狄骥看来,连带关系是构成社会的第一要素,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人们有共同需要,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的生活来获得满足。人们为实现他们的共同需要而做出了一种相互的援助……”基于此种认识,狄骥甚至提出,“所有权不是一种权利,而为一种社会职务。所有者……因持有该财富的事实,而有完成社会职务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构成了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因而,所有权人应当负有一种客观义务,即通过充分利用其财产,维持和增加社会的“连带”关系。所有权人所负的社会职务要求其为相邻的所有权人提供便利,因而应负容忍义务。由此可见,从社会连带出发,有必要形成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因为现代社会正由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血缘关系纽带逐渐淡化,因特定的地缘所形成的新型共同体逐渐发展,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共同体的形态,为了维护这一共同体的关系,就有必要维系狄骥所说的“连带”。要维持这种“连带”,就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存有容忍义务。例如,一方对另一方所制造的轻微噪音,应当负有容忍义务;对袋地的通行,邻地需要提供一定的协助,这都是“连带”的具体体现。
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虽然从社会连带关系出发,解释了容忍义务产生的正当性,但仍然显得过于抽象。在诸如袋地通行的情形,只有袋地所有权人通行邻地的单方需要,而无“共同需要”,完全用连带关系解释容忍义务显然力所不逮。更何况,狄骥认为主观权利实际上都是一种社会责任,它通过“共同需要”把所有权转化为一种社会职务,这实际上是要淡化权利的概念,反而不利于对私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在论证容忍义务的正当性方面,社会连带主义仍然存在不够周延的缺陷,不宜将其作为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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