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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邻人共同体理论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由于所有权社会化和社会连带主义并非针对相邻关系而提出,才出现上述欠缺,那么,在寻找容忍义务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上,便产生了从相邻关系制度实现邻里和谐共居为目的的角度出发,探索与其最相近的理论。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提出了邻人共同体概念,他认为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邻人共同体”关系,相互间应当负有相互照顾和容忍的义务。韦伯认为,“邻人”所指的并不单只是因为农村聚落的邻居关系而形成的那种原始的形式,而是因空间上的接近而形成的关系,换言之,基于长期或暂时的居住或停留而形成的近邻关系,从而产生出一种长期或昙花一现的共同利害状态。韦伯将这种共同体称为“利益共同体”或“结合体关系”。“一般说来,邻人共同体只不过是奠基于实际上持续住得近这个单纯的事实上。在早期的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里,典型的邻人共同体是村落,即紧紧比邻而居的家共同体。不过,邻人性质亦可越过其他(例如政治)架构的固定边界而运作下去。实际上,这意味着急难时的相互依存。”邻人关系作为冷静而非感情的“兄弟之爱”,普遍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在韦伯看来,任何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行动,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配合。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只能满足较小范围内的需求,而对于紧急情况下和超越这些基本需求的内容则只能通过邻人的援助。规制邻人共同体秩序的行为就包括了邻人间相互容忍和互助这一内容。
  德国法中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理论基础就在于邻人共同体理论,即由于邻里之间处于一种紧密联系的共同生存空间之中,容忍义务正是来源于该共同生活关系,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映。法国学者盖斯坦等也认为,在相邻关系中,为了促进相邻人之间的共同福利,保障每个人都有可以忍受的生活条件,这就引申出一种具体的义务,即容忍义务。这种义务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负有不对邻人造成过分干扰的特殊义务。
相较于前两种理论,邻人共同体理论更加具体,因为其针对的就是经由邻人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对于容忍义务的正当性基础而言更有说服力。依据该理论,德国学者沃尔夫指出:“相邻的共同关系是指,在紧密联系的共同生存空间中,邻居之间所产生的事实上的特殊关系。在这种特殊关系中,邻居之间应当本着第242条的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对等地照顾对方利益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容忍义务本质上是在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正是为了维护也是巩固邻人共同体因生活所产生的这一共同体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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