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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上)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1日

在实践中,中介服务可能涉及多个领域。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此类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居间合同可能因为违法而无效,导致纠纷。律师起草与审查该类合同时应予以特殊关注。

(一)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可能无效.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采购等环节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完成,在这个领域,居间人一般是为投标人服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名称可能为“居间合同”,也可能为“项目咨询合同”、“工程项目代理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帮助投标人中标,以此取得居间报酬。而由于招投标项目一般所涉金额巨大且多关乎公共利益,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比如《招标投标法》第3条就明文规定了必须招进行投标才能批准的工程项目的范围、第32条规定了禁止串标、第43条规定不得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第46条规定了有关“黑白合同”和“阴阳合同”的处理、第48条规定不得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居间合同一旦触及此等禁止性规定,便有可能违法、无效。

(二)裁判尺度的考量招投标领域的居间合同纠纷大多以合同效力和报酬合理性为争议焦点。以裁判文书网刊载的案例为基础,截至2019年10月,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涉及招投标居间合同效力的案件共计137例,其中判定合同无效的仅19例,占全部案件数的14%。1.居间合同有效大部分居间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司法裁判观点一般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行为,即使招投标事务为公开事项,但公开并不意味着众所周知,因此应当允许向他人报告招投标信息和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2.居间合同无效在居间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思路也较为集中,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认定合同无效。总的来说,关于这方面的判断尺度仍然存在争议。法院普遍认为,《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没有禁止招标活动中的中介行为。即使投标事务大部分是公开的,但非公开事务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应允许其向他人报告投标信息并签订合同。然而,该领域的中介合同确实存在非法和无效的风险,尤其是当双方的中介行为和合同明显违反《招标法》的规定(如确保中标和披露投标底价)时,合同被视为无效的风险更大。如果中介合同被认定无效,中介报酬自然不予支持,并退还已支付的报酬(但有证据支持的,可扣除相应的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