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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合同效力研究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建筑业联营一般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合格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并向联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关联行为,但在实践中,关联行为在建筑行业大量存在。基于隶属关系的合同主要分为三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合同、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以及附属分包商以附属分包商的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本文将讨论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1)挂靠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任何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合同,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管,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总包合同根据最高法的结论,只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关联方借用关联方资质承接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这以发包人是否知情来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它认为,关联方以关联方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对方是否善意以及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悉关联事实来确定。如果对方不知道关联事实并且有理由相信承包商是关联方,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的对方。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善意相对人和关联方具有直接约束力,本协议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对方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关联事实,即对方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人员串通,虚假表示意向,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分包合同法律并没有对该情形下分包合同是否无效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承包人承接工程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承包人的资质,若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则在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分包合同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