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陈满冤案23年终昭雪
作者:胡翔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9日
案情介绍23年前的陈满“杀人放火案”案发当年,陈满29岁。他是1988年辞了老家绵竹工商局的工作,和几名好友一起到海南创业。案发当天是1992年的12月25号,晚上7点多钟,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消防人员救火时,发现一具尸体。警方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身受多处锐器伤害、颈动脉被割断,一个煤气罐被人从厨房搬到了卧室门口点燃,很明显是杀人后纵火焚尸。王福军和陈满是高中同学,当初是一起从老家下海南创业的,他以为死者是陈满。
警方很快查明,遇害者叫钟作宽,46岁,四川广元一家纺织厂的职工,案发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是他们公司购置的房产,公司撤走后,老钟被留下看房子。陈满曾在他这儿租房住。三天后,陈满作为杀人纵火凶手被警方羁押。那陈满是怎么从案发时的遇害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呢?
陈满案申诉代理人称:没有谁见过这个工作证,因为到开庭的时候没有任何物证出示,后来法院的判决当中,所认定的那些能把这个血案跟陈满连接在一起的这些关键的物证一件都没有出示过。草率结案怎能不冤呢?这是谁之过呢?谁之错呢?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满因未交房租等原因,与被害人发生矛盾,遂起杀人念头,案发当晚7时许,窜至上坡下村109号,从厨房拿菜刀杀死被害人后,又将煤气罐从厨房搬到卧室门口,纵火焚尸灭迹。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艰苦的申诉长路
为子申诉 陈满父母奔波23年陈满案一审判决后,海口市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要求判处死刑。1999年4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另一方面,陈满和陈满的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也表示不服,一直在申诉。他们认为,陈满根本就没有杀人,是被冤枉的。
陈满案一审判决后,由于陈满自己不懂法律程序,陈满当时的律师没有收到判决书等原因,错过了十天的上诉期。此后就走上了一条长达23年的申诉之路。在陈满父母的家中,他82岁的父亲向我们展示了从1994年到2004年间他先后寄出的77份申诉材料。
陈满的父亲 陈元成:我们分了工,她就给儿子写信,每个月写一次信,鼓励他,给他打气,鼓励他让他好好活着,我就写申诉,就是每个月还是写申诉,从开始一直写到了77次。
陈满的父亲讲,2004年之后由于有了职业律师义务帮助他们处理申诉事情,再加上自己年事已高,他才不再自己亲自写申诉信。但每一份申诉材料,什么时间、寄给了谁他都有详细记录。
功夫不负苦心人
自1992年12月27日被认定为杀人凶手被抓,至今年2月1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今年53岁的陈满失去自由23年,长达8437天的监禁,其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1992年12月25日,海南海口市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12月27日,陈满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限制人身自由。12月28日,陈满被收容审查。逮捕
1993年9月25日,陈满被逮捕。一审判处死缓
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嫌判轻了,海口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维持原判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陈满坚称蒙冤,此后与其家人不断申诉。驳回申诉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不立案复查
2013年4月9日,海南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最高法指令再审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再审。12月29日,浙江高院在海口市琼山法院开庭审理。无罪释放。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再次在海南美兰监狱开庭,宣判陈满无罪,当庭释放。宣判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勤向陈满当面表达了歉意。
申请国家赔偿费用
2016年3月14日,陈满委托律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3月30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赔偿请求人陈满的意见。听证会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陈满及其委托代理人协商解决国家赔偿问题,5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966万与275万”
这个赔偿数据和陈满申请的金额存在一定差距。陈满在向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主要陈述了两方面的请求,一方面是请求法院在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公开向陈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一方面就是申请国家赔偿。陈满提出总额达966万多元的经济赔偿请求,其中包括五项费用,分别是:1、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53777.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陈满来说,也就是要按照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赔偿金219.72元。陈满从被捕到无罪释放,一共经历23年,合计失去了8437天的人身自由。8437×219.72元=1853777.64元,2、误工费3707555.28元。陈满方面认为如果自己不入狱,收入水平要高于国家平均工资,因此按国家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计算出370余万元的费用。3、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这23年,陈满缺失了普通人拥有的完整家庭、事业,不能在双亲膝下尽孝,饱尝了人生离别之苦,所以申请了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5、申冤费用100万元。陈满方面称,家人当年四处奔波开销巨大,比如交通费就是一大笔。
满纸谎唐言 一把上访泪
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1月1日进过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比如说误工费,陈满申请370万,在他看来自己的收入水平应该较社会平均水平高,但法院并未支持。之前,“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申请赔偿702万,浙江高院裁定赔偿221万(法院对这对叔侄申请的律师费、医疗费等赔偿请求并未支持)。福建“念斌案”申请国家赔偿1500万,福州中院裁定赔偿113万(基本只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包括其它赔偿金)。
我认为再多的金钱也弥补不了这23年给陈满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这些伤害国家能用多少钱来衡量吗?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是国家对受到公权力伤害的人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这样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身心得以恢复,这是《国家赔偿法》最核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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