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反垄断“最大罚单”凸显法治力量
作者:孟庆勋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2日
2014-08-22 杨飞 最高人民法院
完善包括反垄断执法在内的市场监管体系,一方面离不开执法力量的整合强化,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相关部门无禁区反垄断执法的决心。
国家发改委8月20日公布了对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罚款约12.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记录。
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缺乏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性行业往往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衍生出种种不良“副产品”。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垄断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之一即“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这个角度来说,日立、电装等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不二越、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已经违背了反垄断法。
事实上,价格垄断不仅违背法律,其对汽车行业的危害更是巨大。因为这些企业不正当地影响了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不仅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而且对汽车业健康业态的形成也是一种危害。相关部门对此予以严肃查处,并作出相关处罚,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之要义,清晰地释放出国家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信号。
更何况,对日立、电装等涉嫌垄断企业采取措施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因为日本的反垄断机构很早就对上述企业进行了调查,其后这些企业还向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实施较早、执法活跃、规定严格的反垄断机构自首。我国按照反垄断法对上述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而今又根据域外管辖权对其开出罚单,完全称得上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也彰显出市场经济体制的鲜明特征。
再来看案件查处,不管是发改委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询问问题清单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清单,还是将直接参与价格协商的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请到发改委进行询问,抑或是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向企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尊重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按照相关违法事实予以从重处罚或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减轻处罚,都显示出对法律的尊重,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
其实,对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当前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规则。如今相关部门启动对汽车及配件的反垄断调查,并对日立、电装等涉事企业开出垄断罚单,无疑能够打破这种垄断,促进价格逐渐回归理性,让公众从反垄断罚单中受益,对整个行业来说也是一次普法教育。由此产生出来的“涟漪效应”,不仅能够刺激资本投资信心,更能够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进言之,反垄断执法也是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同时,制定对行业与部门经营体制与决策、采购、服务、定价及内部分配等各种经营行为予以约束并便于监管的法律与法规,完善包括反垄断执法在内的市场监管体系,将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而要完善包括反垄断执法在内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一方面离不开执法力量的整合强化,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相关部门无禁区反垄断执法的决心。(杨飞)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