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XX,女,2012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忻州市忻府区XX小区
法定代理人:侯XX,女,1990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XX村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XX小区,系申请人的母亲,电话:XX
法定代理人:赵X,男,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南城西街村人,现现住忻州市忻府区XX小区,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忻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史XX职务:院长
地址:忻州市七一南路健康路口
电话:20207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3年10月28日,原告因口腔痛疼到被告忻州市人民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疱疹性咽峡炎,并建议入院输液治疗。原告住院后,主治医生对原告进行了青霉素皮试,试完28分钟后护士过来检查说没事,开始输液。第三日也就是10月30日上午9点开始输液,并增加了药物美洛西林纳,未对我们进行说明也没有进行皮试,输液开始不久,申请人出现哭闹、脸上出现红疹,原告家属向主治大夫反映这个问题,主治大夫说脸上这是尿疹,不要紧,于是继续输液,但原告哭闹的非常厉害,输液到一半时,便无法继续输下去,停止了输液,接着原告出现了呕吐,下午五点多呕吐加剧,原告家属找到值班医生,反映可能出现过敏反映,但值班医生说是你们吃东西吃坏了,让服用吗丁啉,并使用开塞露。晚上出现高烧近40度,晕迷症状,引起了甲沟炎。次日主治大夫对原告食指进行了引流治疗,但仍无好转,并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形。在31日申请人家属到忻电医院进行过敏源测试,测试结果为美洛西林纳过敏。鉴于此情形,原告家属在11月1日晚上主动转院到了山西省儿童医院就治。入院诊断为:疱疹性咽峡炎、急性腹泻病、轮状病毒性肠炎、轻度脱水、甲沟炎。经全力救治,病情才出现好转。出院回家休养,至今原告身体免疫力差、体制孱弱,脸上皮诊不间断出现等后续症状,无力上学。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住院只存疱疹性咽峡炎,但经过被告治疗后,出现了甲沟炎,急性腹泻病、轮状病毒性肠炎、脱水等症状,经过太原儿童医院救治才得已脱离危险,被告在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特向贵院起诉,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府区人民法院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现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对原告亲人的诊治存在诸多的过错,这些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的过敏反应,病情恶化,体质脆弱,反复感染。对于被告方在对原告亲人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过错,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具体体现在:
1.青霉素皮试护士长时间离开,不注意观察,28分钟后才过来观察结果,导致皮试结果不准确;
2在增加了美洛西林纳后出现反应,但医生不负责任的轻易断定为尿疹,让继续输液,下午出现呕吐加剧,又错误的认为是饮食问题,让服用吗叮啉,导致晚上引起甲沟炎;
3.家属到忻电医院进行过敏源测试,结果为美洛西林纳反应,告之医院后依然固执己见,原告生命垂危,无奈之下,才转院到省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已经引起急性腹泻、甲沟炎、脱水等病情。
4.省儿童医院病历明确说明原告有青霉素过敏,也反映了被告的诊疗错误。
我们认为,原告的损伤就是由院方的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的综合结果,对此院方负有完全过错。
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院方如不能举证其不存在过错及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时期内,院方提出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因为不缴费并且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没有鉴定,院方没有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损本案害事实存在、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诊疗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本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其人身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办案小结:
医疗纠纷是比较难处理的案子,特别是双方在专业技术上不平等,原告先行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本人以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了诉讼,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作为举证责任倒置一方,医院却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