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工程款纠纷的案子。原告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办了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工程主体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解除合同。但工程款一直未予给付。
【办理思路:】
我受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向甲方起诉,索要工程款。经审查,双方有施工合同,解除合同,结算单,还有催款函,事实清楚。
【办案经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X号,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456.8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522元,被告给付欠款或以有权出售的房屋按均价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向原告抵顶欠款。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应付款三个月后开始计算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盂县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盂县南娄镇“滨河盛世华都工程”,工程地点在南娄镇东宋村,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开始施工,并施工至8号楼主体封顶。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及盂县当地售房疲软等情况,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双方自愿协商,于2014年9月2日签订了《解除并终止合同协议》,内容载明,自愿双方解除合同,经结算工程款总计1750万元,仍欠工程款465.86万元,并约定分四次全部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如未按约定方式支付款项,每逾期一个月,则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3‰承担违约金,累计逾期三个月,则按均价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向乙方项房。”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至今仅支付了9万元工程款。原告无数次催要欠款或以房顶债,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给付工程款或以房顶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前列诉求,请依法支持。
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主要辩称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无提供税票,所以不应当支付工程款。
【判决结果:】 盂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晋03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6.86万元及利息1233522元。被告无上诉,一审生效。
【办案小结:】
1.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施工合同,验收单、结算单。为了避免时效问题,最好有催款函。2. 关于税票问题的抗辩理由,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院不予支持。何况无约定的情况下,是先付工程款还是先付发票,也无明文规定。
3. 合同约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因原告怠于起诉,导致房屋售完,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也给执行带来了困难。很多实际施工人,对诉讼害怕又或受甲方的安抚,错过诉讼最佳时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