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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好处费构成受贿罪——许X梅受贿案
作者:沈明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中 法 码】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受贿本质 ·利用职务便利·本人职务(s030201010116)
【关 键 词】刑事 受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 被监管企业 排污指标
 联系买主 好处费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识 点】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
【教学目标】了解受贿罪和利用职务之便的概念,掌握受贿罪的特征。
【裁判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总第607期)收录

【案例信息】
【罪 名】受贿罪
【案 号】 (2008)慈刑初字第1164号
【公诉机关】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许X梅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为企业联系买主,转让排污指标,并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费,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许X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许X梅违法所得人民币185 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许X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被监管企业联系转让排污指标买主,并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费,构成受贿罪。
【法理评析】
排污权交易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交易当然违法。许X梅身为环境监察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有对包括排污权交易是否合法的指导、监管职责,而其非但未告知意欲转让排污权的企业应该履行的程序义务,更没有依职责阻止违法交易,相反,其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为陈x联系买主,进而为陈x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费,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试论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试比较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梅。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梅在担任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监理站站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杭州湾新区环保分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陈x等4人给予的人民币21.25万元,其中10万元,是被告人许X梅因受陈x请托,为其出资设立的私人企业转让部分排污指标提供方便而予收受。被告人许X梅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许X梅的辩护人辩称,该10万元,系被告人许X梅利用业余时间提供中介服务而获得的合理报酬,不应以受贿论处。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陈x的企业为筹集资金,欲转让部分排污指标。于是,就请托时任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许X梅介绍买主。当时,陈x许诺,事成之后会给予被告人许X梅“香烟铀”。经被告人许X梅撮合,陈x以400万元的总额将8只染缸的排污指标转让给了他人。为此,陈x先后两次给予被告人许X梅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陈x的企业属于环保监管企业,被告人许X梅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为陈x联系买主,而收受陈x给予的大额财物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许X梅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X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许X梅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X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