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王女士可以主张给予经济补偿吗?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5日
王女士可以主张给予经济补偿吗?
王女士,1974年11月出生,住晓山一村,在新华路上的某外资餐饮连锁店上班,2004年10月工作至今2014年8月。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现该店面临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性质也变成为加盟店。本人咨询在该店工作期间,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石律师个人观点:依劳动合同法,王女士应当得到自2008年到2014年工作期间,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略做分析一下,加盟店引进的是管理机制和体系,通过交纳“加盟费”而取得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被加盟企业对加盟企业按其标准进行监督。尽管对外的风格样式,管理模式雷同,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类似“克隆”,但投资主体已变,加盟与被加盟之间经济是独立结算,自成一体,既不是单位的分立,也不是单位的合并,双方不存在承继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两个独立经济主体,加盟店没有承担王女士与被加盟店之间劳动合同的义务。王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新加盟店愿意继续聘用王女士,应与王女士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4条、46条、47条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及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