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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他为什么拿的钱没有别人多?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6日
他为什么拿的钱没有别人多?
最近六合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中山科技园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案件,涉及职工近150名,化解了群体性纠纷。该企业与员的劳资纠纷自前年去年一直都有人来就拖欠工资保险工伤费用来咨询,本律师进行了引导,有的通过了仲裁或法院确认了工资工伤赔偿数额。一位姓黄的职工曾来咨询过,这次因为他认为拿钱太少,所以比较郁闷,又来咨询,怎么没有别人的多?
律师解答:经了解情况是在20156月时,因为公司长期拖欠工资,黄某认为不出去干难以养家糊口,一气之下,就写了一份辞职报告交给了单位,然后就另谋职业了,但单位没有向他出具过任何书面证明材料,并停缴了其社保,所以他认为单位不出证明,那说明自己还是单位的员工,应当还要发给他工资。我的解释是:
职工有劳动自由,可以“随时”辞职,黄某已经辞职,不是该单位的人了。劳动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你实质上已不是其职工,无义务支付工资。
单位有为离职员工出具相关证明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如果不出具,职工投诉,单位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对职工造成损失的,职工才可以要求赔偿,并未规定不出证明时必需支付工资。
提供劳动是支付工资的通常前提。在非职工原因造成的不能供劳动情形下,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用,一般表现为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随时待命,随时听候单位的调遣,而并非是职工另谋生计。
综上,黄某只能得到20156月前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