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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信假的真不了——邵某强奸案辩护侧记
作者:李玉华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1日
唯信假的真不了
——邵某强奸案辩护侧记
案情概述
辽宁省B县S镇T村,坐落辽宁西北,虽不富庶,但民风淳朴。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街里邻居和睦相处,一派祥和。2005年12月24日上午,一阵急促的警笛声打破了山村的平静。一辆警车直奔村西邵某家的小卖店,车上下来几个威武的警察,进入小卖店,干净利落的将邵某抓捕,押上警车呼啸而去。一时间消息不胫而走,邓家的倒插门女婿邵某强奸了邻村十六、七岁的万女!山村里立时炸开了锅。平时老实巴交的邵某竟会犯强奸罪!
万家举报:2005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晚上,邵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到万女家,以找万女有事为由,将万女叫上车并拉到村外的路上,在三轮车驾驶室中,不顾万女反抗,强行与万女发生了性关系,致万女怀孕。
邵某被抓后,承认“强奸”了万女。供称:万女时常到他的小卖店买东西,二人因此认识。邵某自己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经常拉人去镇上赶集,挣点车费。万女有时搭乘邵某三轮车上集,开始也给车费。一来二去的二人就熟了,还常开些不咸不淡的玩笑,邵某就不向万女要车钱了。此间,万女还主动买过磁带送给邵某做礼物。200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钟,邵某出车赶集回来路过万女家门口,万女截住他,上车与邵某闲唠,后二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之后的半个月左右,二人又在车上发生了两次关系。邵某怕万女怀孕,后两次还使用了避孕套。
2006年4月7 日,B县人民检察院主要依据万女的报案材料对邵某提起公诉,指控邵某犯强奸罪。4月27日,B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被告人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后,B县人民检察院申请退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06年8月将邵某释放,撤销案件。
办案侧记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奸犯罪相对他人基本都是秘密进行的,很难有人见证。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各执一词。从我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看,界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具体分析以下情节:
1、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是否相互印证;
2、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稳定;
3、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况环境下发生的;
4、被告人、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如何;
5、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表现怎样;
6、女方什么时间告发以及告发的原因是什么;
7、其他证明违背或未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大凡强奸案只要有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往往很难被采信,被告人亦很容易被定罪。
接受委托时,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办案人员讲嫌疑人邵某“供认不讳”。我以为这又是一起应该从轻辩护的强奸案件。但我们会见邵某时,邵某却说出了前面介绍的“强奸”事实,他一再跟我说,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女方主动、愿意的,他是冤枉的。围绕着女方是否愿意,我对他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辩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时间?
邵 某:2005年的5、6月份一天晚上7、8点钟。
辩护人:你们发生性关系,谁提出来的?
邵 某:她提出来的。
辩护人:她咋说的?
邵 某:我开车路过她家门口,她给我截住说:“你拉我溜一会儿,咱俩玩儿玩儿,回家这么早干啥?”我就开车到岔道口上把车停下。她说:“唠会儿吧!”又说:“咱俩亲热亲热”就摸我脸、胸部,我就控制不住了,就上后边的大座上去了,也摸她的脸。她就把她的上衣长袖的一件布衫脱掉了,露出里面黑色的半袖背心,她就躺在我身上了,继续摸我,后来我俩就发生关系了。
辩护人:她怎么脱的裤子?
邵 某:她自己把裤子脱到膝盖下。发生关系时,她解她的裤子,我解我的裤子。
辩护人:你有没有威胁、吓唬过她?
邵 某:没有,一次也没有。
辩护人:她有没有不同意的表示?
邵 某:没有。她主动的。以后她又找过我两次。
辩护人:什么时候找的你?
邵 某:第二次与第一次相隔7、8天,第三次距第二次也是隔7、8天。
辩护人:她怎么找的你?
邵 某:都是她截住我的车,在我车上发生的,我都用了避孕套。
辩护人:你怎么会有避孕套?
邵 某:第一次之后我有准备了,想她可能再截我,到时好使用,怕她怀孕。
辩护人:你与她第一次发生关系射精了吗?
邵 某:射了,里外都有。所以第二、三次怕出事儿,都戴套了。
辩护人:你平时和她关系怎样?
邵 某:挺熟的,之前她就白坐我几趟车,还给我买过歌曲磁带,在车上听的。
辩护人:事后她因为这事找过你吗?
邵 某:没有。
辩护人:以后你们俩又有联系吗?
邵 某:秋收时她帮我家扒苞米,我媳妇找地她,她来了,挺高兴。晚间,我开车送她时,她又要求我和她发生关系,我没同意。
辩护人:你不同意,她有什么反映?
邵 某:她不太高兴,快到家门口时下车回家了。
辩护人:你以前的口供和今天讲的一致吗?
邵 某:差不多。我承认和她发生关系三次。
辩护人:那你认为你是否犯了强奸罪呢?
邵 某:我以前不明白,以为和她一个姑娘发生关系了,就构成强奸犯罪,所以我承认过犯了强奸罪。但后来这里有人告诉我,我才知道我不是犯罪。
辩护人:我是你的律师,你一定向我说实话,否则,我据此为你辩护,对你不会有任何帮助。如果你真的强奸了万女,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你千万不能为逃脱罪责编造事实。
邵 某:我知道。我以前也是这么说的,都是真话,我不会骗你们。
说到这里,邵某的脸上写满了委屈。
案件移送到法院,我复印了全部案卷。阅卷时,我首先查看了被告人的口供。果然,被告人以前虽然承认犯罪,但是其多次供述的犯罪细节却同我会见时讲的一样,口供基本稳定。虽然邵某口头认罪,但落实到犯罪事实细节上,并没有承认犯罪。相反,被害人坚决指控犯罪,并陈述除被邵某强奸一次之外,她从来未与别人有过性关系。但其在细节的陈述上却矛盾重重、很不稳定。而卷中再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万女意志的证据了。一个是被害人,一个是被告人,到底谁的言辞证据更可信?为什么可信?从无罪推定的意义上讲,应该采信被告人的口供,但我又该怎么说服法官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反复研阅案卷。在阅卷过程中,我发现两个疑点:其一,被害人自称被强奸,但是一直没有报案。万女自称害怕邵某而不敢报案,但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确有害怕的迹象,相反万女后来还到被告人家中帮忙扒玉米,有说有笑,直到万女怀孕了、肚子大了才报案,这不合常理。一般来说,一个含苞待放的少女,连男朋友还没有,不明不白的怀了孩子,说成被强奸总要比说与人通奸遮羞些。用万女自己的话说“肚子大了,这事儿挺砢碜的”。如果说是被强奸,岂不好听些?因此,不能排除万家为遮羞而诬陷邵某的可能。其二,公诉机关对在S镇卫生院提取的万女引产胎儿未做DNA鉴定。案卷材料证明,2006年1月9日万女引产的女婴只有18周大小。如果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属实,2005年5、6月份二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之后的半个来月发生的两次性关系邵某都戴了避孕套,假设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就导致万女怀孕,那么,到万女引产时孩子应该将近七个月,绝不止十八周大小。这样,引产儿应该与其没有亲子关系,被害人陈述不可信。相反,如果引产儿与邵某有亲子关系,证明邵某撒谎,被害人陈述可信。
带着这两个问题,我再次会见被告人邵某,向其晓以利害。邵某坚持未强奸,言称引产的18周胎儿不可能是他的。
为了坚定信心,我带另一名律师到T村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被害人万女作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姑娘,不够稳重,其父亲又当爹又当娘,管不过来,万女正常的家庭教育缺失,不分男女老少的就开玩笑,啥话都说,有时还动手动脚的,生活作风不够检点。被告人是倒插门女婿,平时比较本分。我了解了双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开庭前,对是否申请做“DNA鉴定”的问题,我提交律师所进行了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不申请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于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犯罪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由于强奸案件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要慎重,我没有找被害人取证,开庭前,我申请被害人到庭未获得批准。庭审中我从证据材料入手,围绕着本案的疑点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详尽地将被害人陈述的多处矛盾进行了分析和对比,指出被害人陈述的不客观真实。并一再强调,不能因为万女怀孕,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邵某构成强奸罪。本案疑点重重,得不到合理排除,因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邵某犯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意见
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对万女实施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一、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截然不同,完全对立,不能互相印证。二人虽然都承认有两性关系,但他们陈述和辩解两性关系的本质根本不同,具体细节也完全不同
1、发生关系的次数不同。被告人邵某供述,双方在其三轮车上发生性行为三次;万女控告只一次,并且一口咬定被告人邵某就强奸她一次,使她怀孕。
2、发生关系的态度不同。被告人邵某供述,发生关系都是万女自愿的,是万女主动找的他;万女陈述被告人是强奸,有暴力及威胁行为。
3、发生关系的时间不同。被告人邵某供述发生关系时间是5、6月份;被害人万女陈述被强奸的大致时间段是2005年十月一前后。
以上不同毫无印证之处,两者必有一真一假,不可共存。
二、被害人的陈述不稳定,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陈述为假,不应当采信
(一)被害人陈述不稳定,前后不一,互相矛盾。
1、关于事发时间。被害人第一次说是二OO五年的八月节过几天的一天,第二次说是八月节、十月一前后的那几天。八月节(9月18号)、“十月一”(10月1号)之间相差13天,间隔时间不短。被害人会说不清楚?被害人万女如果真的被人强暴,这一天对她来说将是人生中最黑暗、最痛苦、最难忘的,她怎能忘记被强奸的具体时间?因此,无法排除被害人不是根据怀孕的时间推算出“事发”时间段的。
2、关于强奸持续时间。第一次说趴在她身上强奸有20多分钟。第二次说趴在她身上强奸有10多分钟。
3、事发后被告人是否找过她。第一次说第二天晚上被告又开车去她家找她了,第二次说碰上被告。
4、第一次说将她的裤子扒到膝盖,第二次说是脱到脚脖子那。
(二)被害人陈述疑点多,不客观。
1、关于发生性关系或“强奸”的次数被害人陈述仅一次。但是案卷中办案机关对被害人姑姑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我问她邵某又找过你吗?她说第一次强奸后的第二天邵某又找她去了”。万女姑姑话语中的这句“她说第一次强奸后的第二天邵某又找她去了”泄露了天机、道出了实情!没有第二次怎会有序数?这不符合正常人的说话逻辑,这恰恰说明万女与其姑的对话中,不经意间露出了破绽,说出了真情——不只一次。
2、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万女陈述,事发当晚“回家后就睡觉了”。卷宗证据材料没有反映出万女“事发”当晚有难过、痛苦等情形,就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相反,“事发”后的一段时间所发生的两件事情却表现得异常。其一,2005年10月9日(阴历九月初七),被害人万女在被告家帮忙扒了一天苞米。其二,2005年12月17日,被害人万女陪着邻居去邵某家要钱,她见到邵某特别亲热,有说有笑的。上述两件事恰恰从反面证明万女“不恨”也“不怕”被告人邵某。
3、关于被害人事发后为什么不报案,而在怀孕三个半月后报案的问题。被害人陈述“因为怕邵某整死她”。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被“事发”后她自己的行为否定了。假设“强奸”事实存在,假设邵某真的威胁了她,按常理,她既“怕”邵某又“恨”邵某。“事发”后万女见到自己的仇人邵某不会有说有笑,更不会帮助邵某家干活——扒了一天苞米。这从反面证明万女没有受到邵某暴力强奸、威胁的事实,就是说双方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这里不能排除女方怀孕后,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找“替罪羊”的可能性。
三、相比之下,被告人供述更为客观,符合实际
被告人的口供相对稳定,就是在他“承认”犯罪的时候,他供述的也是发生三次性关系。从侦察卷宗材料看被告人供述,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文化较低,不知道什么是强奸犯罪,在他的概念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由于他承认与万女发生过性关系,因而承认“强奸”。在被侦查机关讯问之时,他不知道女方已怀孕,有什么必要对“事发时间”这一不影响定性、无关紧要的问题做虚假供述呢?
另外,万女父亲证实“她晚上也出去玩,8点前回来。”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侦查卷宗侯某证言“万女不分男女老少的就和人家说笑着闹,啥话都说,有时动手动脚”均证明万女平时行为不够检点。
四、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引产十八周的胎儿未做DNA鉴定,是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根本原因
从指控的角度看,本案万女引产胎儿的DNA鉴定对证明相互矛盾的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哪一个是真实的意义重大。通过鉴定,如果引产胎儿和被告人没有亲子关系,被害人万女陈述“除了邵某强奸她一次,她没有与别的男人发生过性行为”就是虚假的。反之,则证明被告人的确在说谎,至少被告人对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在5、6月份的供述是虚假的。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这一关键的、能够证明被害人陈述是真实的证据。
综上,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那么,公诉机关依据什么只采信有疑点、不客观的被害人陈述呢?又凭什么认定被告人供述的不真实呢?不能因为万女怀孕,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邵某构成强奸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证据的角度,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地位是平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陈述也必须经查证属实,故公诉机关只采信被害人的陈述,既没有排除被害人不及时报案的合理怀疑;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供述内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证据的原则。
纵观全案,我认为,起诉书指控邵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便做到不枉不纵,使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
办案随想
案件辩护成功了,被告人邵某从新获得了自由。每每想起这宗案件,总让我难以释怀。由于万女引产胎儿的DNA鉴定与被告人邵某没有亲子关系,轻松帮助我鉴别了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得以去伪存真。从这个角度说,邵某是幸运的,假设引产胎儿没有留存,不能做DNA鉴定呢?对邵某将是一个怎样的判决?我相信过程绝不会如此简单!但我坚信,本案撤销案件的真正原因是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除被害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而被害人陈述又自相矛盾,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条没有形成。即使没有鉴定,被告人也应该无罪。
律师的智慧在于发现。一个律师以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是成为一个好律师的前提。只有对于所经办的每个案件全身心的投入,“勤”字当头,务实求真,具备和拥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使命感,才是成为一个好律师的最高境界。只有在“勤”字上下功夫,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才能发现案件的疑点,发现案件的破绽,找到辩护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