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徐某诈骗案的再审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通过会见被告人、庭前的准备活动和再审期间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详实的了解。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依法改判。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0年12月13日,上诉人徐X(甲方)与被害人柳X(乙方)欲合作经营皮草生意,双方签订了《产品开发与销售合作协议》, “1、甲方负责产品开发、销售业务、技术培训与指导、协助企业管理、制度规划、售后服务、客户维护、……。2、乙方负责产品开发投资,产品生产,客户订单资金管理,公司管理与清河门各项工作”。合作协议签订后,至2011年4月15日,乙方将60万投资款支付到位,但乙方未按照协议第2条的约定全面履行合作义务,即仅投资,不出力,乙方自身不懂皮草行业经营所需的相关知识,亦不派员参与经营管理,只想坐享利益,由于乙方对合作企业的资金具体走向、财务账目、皮草技工的薪水、设计制作必然!作为合伙经营企业,乙方的这种只分红、不担风险的做法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众所周知:皮草生意投资是有周期的,见效慢。一般地,每年秋季之前的大半年时间都要做市场调研、设计制作,深秋后成衣上市,到冬季、春节前后至次年春季才会见到效益。乙方全然不顾行业的客观事实,投了资就想立竿见影。2011年4月15日乙方将60万投资款支付到位,同年8月期开始就要求分红,期间仅4个月,达不到分红目的就单方终止协议,要求撤资,不讲道理,找社会闲散人员四处追堵徐X,以断腿、要人命相要挟,逼着徐X(甲方)还钱,徐X是外地人,不敢回公司,不敢回承租房的家中,为躲避乙方的追逼,离开了公司……此时,因该公司技术工人的工资有拖欠,由于乙方要求撤资,造成公司员工人心不稳,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为解决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甲方所在的海宁市皮革销售门店正在销售的皮草成衣和库房里未销售的皮草成衣均被查封、拍卖,除偿还工人工资外,剩余部分也不知去向。一个好端端的皮草企业经不住乙方这样闹腾、折腾,经营受阻,被迫注销,仅仅在乙方投资后的半年时间就倒闭了。乙方就到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徐X的刑事责任,公安局立案后刑拘了徐X。柳X本想通过羁押徐X追回投资,不仅未果还担心一旦徐X被判刑投资款更无望索回,遂找到徐X姐姐,徐X姐姐偿还了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此后每年还5万元的和还款协议,柳X出具谅解书及虚假的30万的收条,2013年3月,(2012)XX刑初字第63号判决徐X判三缓五。2015年柳X以伪证罪要求追究徐X姐姐姐姐的刑事责任。本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徐X再次被收监羁押。(2015)XX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改判徐X十一年有期徒刑。
二、一审 (2015)XX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徐X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6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法庭调查表明:公诉机关承认上诉人徐X履行了部分义务,上诉人制做了样衣,其余部分偿还了部分欠款,也进货了,既然这样,乙方投资的60万全部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就是明显错误的。
2、一审法院再审时未按照开庭审理的实况判决,包括被告人在法庭的供述,辩护律师的在法庭上新的辩护意见只字未提,甚至肆意填写辩护意见。本判决基本是对原(2012)XX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的照搬照抄,这样使得再审的一审开庭失去了法庭审判的意义!一审法院是对法庭审判的亵渎!试问:一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践行的“三严三实”? 司法公信力何在?
三、判处上诉人徐X十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再审判决距离事发又是5年过去了,此案一波三折,被害人柳X是一错再错,为了索回60万元钱不择手段,当地法院地方无原则地保护纵容,这里不赘述。2013年3月20日(2012)XX刑初字第63号判决(判三缓五)时,上诉人徐X家属积极缴纳了罚金2万元。徐X并不知道其亲属与柳X如何签订的退赔和还款协议,也不知道协议履行情况,欠款偿还情况。柳X与徐X亲属一同因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徐X本人(当时被关押)并不知晓上述这一切的内幕。他是无辜的,被害人柳X的伪证罪是其自己造成的。再者,上诉人徐X的姐姐赔偿5万元后,一直在还钱,是被害人柳X不提供本人的帐号,让打款到另外一个与本案无关人的名下银行卡上,拒绝亲自取还款,这又是被害人柳X的过错导致上诉人的姐姐还款未成功。以上事实,上诉人徐X本人并没有过错!再审法院怎能想放人就放人,想抓人就抓人?
倘若没有被害人柳X的“伪证罪”,上诉人不会经历如此的波折,他的判决不会这样戏剧性地发生变化。如果他一直服刑,因其有服装设计制作的技能,也不排除他有立功、被减刑的可能。现在,三年多的时间又过去了,徐X被释放后又被抓回入狱,这与被害人柳X有直接关系,这就出现了时间差,公平地讲,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徐X是不公平的。
四、上诉人徐X亲属积极退赔了部分,本人一旦被解除关押,也有退赔能力
其一,上诉人被判入狱后,妻儿失散,其自幼丧母,父亲系八旬老人,体弱多病,两个姐姐是非常普通的百姓人家,居住地是老矿区,早已停产关闭,家属下岗,这种情况下仍然退赔了5万元。
其二,徐X本人子2016年2月16日被押期后多次表示对被害人柳X的损失感到歉疚,委托本辩护人转告其亲属联系被害人,就偿还欠款问题,竭尽全力筹措资金,积极协商赔偿,力争达成谅解,以消除社会矛盾。现在家属正在尽力筹措资金,将危害性降到最低。
上诉人徐X在缓刑考验期三年的时间里没有犯新的罪行,是一个安分守法的公民。此前没有前科,以上说明被告人徐X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
综上,请二审法院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纠正再审(一审)错误判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