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刑辩中常见的酌定情节
作者:李玉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30日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如: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犯罪目的、动机、手段等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初犯、偶犯)。
5、实得利益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的酌定情节。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
8、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10、最高院核准的特殊情况形成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