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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辩中常见的酌定情节
作者:李玉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30日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如: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犯罪目的、动机、手段等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初犯、偶犯)。
5、实得利益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的酌定情节。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
8、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10、最高院核准的特殊情况形成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