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伤亲属,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11-11-12 09:09) 转载▼ 标签: 日照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合同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王大伟,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王家沟。
委托代理人:韩念壮,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福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不服日照******人民法院(2010)******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了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现答辩如下:
一、受害人王德高系被上诉人王大伟的父亲,但并不是被上诉人王大伟的家庭成员,上诉人显然混淆了“亲属” 、“直系血亲”和“家庭成员”的概念。
王德高系被上诉人的父亲、“亲属”、“直系血亲”,但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均为法律概念,上诉人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提供受害人王德高系被上诉人王大伟家庭成员的证据,仅仅以受害人王德高系被上诉人王大伟的父亲就武断地认为王德高系被上诉人王大伟的家庭成员,显然是混淆了“亲属”、 “直系血亲”和“家庭成员”的概念。
二、上诉人对格式化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属于格式化免责条款,上诉人未尽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格式化免责条款无效。
三、上诉人以王德高是被上诉人家庭成员而拒绝赔偿,有悖于《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
涉案保险合同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车辆内的人员)以外所有的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即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上诉人撞伤其父亲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被上诉人的父亲作为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通常情况下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有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投保人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要以防万一,万一出了意外就应该得到保障。上述保险合同第五条格式化免责条款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人一方的利益,有悖于设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提供该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上诉人利用已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行为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其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故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 致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