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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论法律风险防控中的四个“早” ——借鉴新冠疫情防控经验
作者:杨友木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一、“早发现”是防控风险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武汉卫健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从2019年12月31日起开始注意进行不明原因的肺炎进行病例搜索和回顾性调查,发现最早一例是12月8日发病,患者中有很多华南海鲜市场的经营户。 
        由此可见,武汉发现注意到这个不明原因的肺炎,还算及时的,虽然医生早在前一天,在自己的同学群里发布消息,提醒亲友注意防范,但是在疫情初期能发现注意到、意识到这个风险,已经很棒了。 
        法律风险亦是如此,比如诉讼时效,由于欠款多,有时候当事人容易忘记诉讼时效,律师可以帮助其早点查找出来,一旦过期后悔莫及。 
        要做到“早发现”困难不少,特别是要受到“潜伏期”的挑战。 
        此次肺炎疫情的潜伏期有14天,一般7天左右就发病,发病 
        之前不易被察觉,也就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感染,为后期埋下隐患,且由于在潜伏期继续地悄悄地传染给他人,损失必定会进一步扩大,防控范围势必要扩大。 
        在法律风险方面来看,潜伏期要长的多,特别在大型工程项目上必定更长,所以,除了易发觉的风险以外,对于那些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潜伏隐患,必须尽早主动研究,而不能坐等风险的发生,否则真到了那个时候也晚了。风险永远在跟时间赛跑,决不能掉以轻心。还有,注意潜伏期内的二次伤害,对于伤害后果应有足够的预估,防控的范围要适当超前。
二、“早识别”是防控成功的关键所在 
        疫情发生以来,武汉卫健委排除了人类已知的肺炎病症,因此,起初这个肺炎发病原因是不明的,需要进行识别、鉴定,否则无法有针对性采取防控措施,经在实验室检出,感染病人引发肺炎的是一种叫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很像非典,但不是非典,但跟非典一样可以人传人,这些特征成为后续采取防控措施的依据。然而,关于“人传人”方面,识别起来困难重重,并且随着“春运”来临,导致这病毒向全国扩散的后果。因此,关于“能不能人传人”的判断,是当时整个防控成功的关键所在。 
        对于这些新发的传染病,起初国家派出的院士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去武汉,当时他们收集了有41例确诊资料,大部分是华南海鲜市场经营户,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准确认定识别。之后第二批专家组组长钟南山于2020年1月18日晚到武汉,20日答记者问时,宣告可以人传人,他判断依据有:1.广东2个病例,有一个患者没去过武汉,但家人去了武汉后又传染给他。2.出现了医务人员的感染。3.这两天新增病例77例 4.病例中95%以上都跟武汉有关系,去过武汉或从武汉来。第二批专家掌握的资料就相对比较丰富,具有针对性、有效性,钟老也敢讲,此后全国就开始重视起来,至此,病毒带来的风险已经得到识别,会人传人,并且会随着春运扩散到全国,那么,试想,第一批若能识别出来,至少提前五天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那么对于1月21日开始的春运,武汉输出的病例就会大大减少直至零,越迟损失越多。
所以,从上面材料可以看出,要识别风险,可能会遇到如下挑战: 
        1. 所需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全面,将直接导致识别失败。 
        2. 限于占有资料的局限,在风险产生的前期对风险的认识是不可能达到后期那样的精准,这个时候的判断,必定要么保守,要么超前。 
        做法律风险的研判、识别时候,也存在这个问题,律师限于占有资料的狭窄,前期的认识难以避免会有这样那样的分辨不清或困惑,这是正常现象,正因为如此,委托人更应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尽可能让律师作出准确的预判,一旦时机丧失,有时候如不能事后弥补,则防控失效。 
        3. 人为、制度障碍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会遇到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重视程度不足,或者遇到工作制度上的障碍等等,使得风险难以尽快识别清楚。
三、“早预防”是防控成功的根本保证 
        疫情发生以来,武汉卫健委1月1日就采取七项防控措施,包括关闭海鲜市场,并进行消毒,后续对离省的人员进行测温,但是这些措施无法阻止病毒扩散,更重要的是,未及早通告市民戴口罩,因此,如果采取措施越早,损失就越少,只要发现了,就要采取必要措施,即使风险识别遇到争议、卡壳,也要立即实施损失最小而受益可能巨大的举措(戴口罩),直到风险识别鉴定出来。鉴定识别之后,即可全方位采取规避风险措施,或者立刻撤销原防控措施减少损失。 
        比如这次疫情,早在2019年12月31日,香港食物与卫生局局长陈肇始已召集媒体,呼吁市民戴口罩,全体医护人员做好防范措施。香港特区政府于1月4日就公布“对公共卫生有重要性的新型传染病准备及应变计划”,并同时启动严重应变级别。早在1月23日浙江、广东、湖南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他们都是“早预防”成功的典范。 
        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也是如此。特别是提起诉讼时,就注意对方转移财产、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应当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在所不论是否亲朋好友,只有早点预防,才能抢占先机。
四、“早补救”是风险防控的必然措施 
        即使风险发生了,必须要及时补救,否则损失会进一步扩大,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不必详述。但是也要强调“早”,比如发生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自不必说,早到一分钟,就可以挽回无数个生命,就拿这个新冠肺炎疫情来说,如果早一点介入治疗,就会对细胞损伤最轻,恢复起来也最快,晚了损失更大。 
        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比如被诈骗后如能及时报警冻结银行账户,比如对方未按约定付款己方应当立即留置对方财物,这些措施必须要早,迟一步、慢半分,就会贻患无穷。 
        综上所述,法律风险防控如同“疫情”防控一般,也要做到四个“早”,委托人对此要有所了解和掌握,以便与律师协同配合,共同抵御法律风险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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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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