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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4200万利益
作者:郑爱利团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7日
四川双流县某机械制造厂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坐落在双流县开发区,已经经营8年了。2012年随着地方政府规划调整,地方政府组织了大量工作人员开始了整个开发区企业拆迁谈判工作。说是谈判,其实是软硬兼施、十八般武器样样俱上,查税、查企业老板个人投资、通过私人关系施压等等。机械厂老板曾某年近六旬,身体不好,更是受不了激动和刺激,但是政府一千多万的补偿实在接受不了。
就在双方的拉锯战中,政府同时也加强攻势,政府说企业还欠三百多万土地出让金,只交了不到一半,声称企业严重违约要收回土地。同时规划局给企业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9天后,规划局又给企业下达《履行规划行政决定催告书》限期2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6日后规划局又给企业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看来政府要强制拆除企业厂房了。政府一连串的攻势一下让企业傻眼了,赶紧多方找朋友谋划支招、商量对策,询问包括政府官员朋友及其他行业朋友,最后在当地律师建议下就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但很快双流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这下老板曾某急了,在咨询过多位律师之后,找到了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的郑爱丽律师,并委托郑爱丽律师代理本案。
经调查,郑爱丽律师发现,2005年政府招商引资时作出一系列土地、建设等承诺,机械制造厂按约与政府签署了土地出让协议并履行了投资约定,支付了首期300万元土地款,并投资一千多万建设了四座工业车间和办公楼,企业并按要求申报了用地、建设等申请材料,企业有规划局颁发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计划和登记局颁发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国土局颁发的《关于公司用地确认函》、公安消防大队颁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等,但后来因政府未按约定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企业便一直未付后期土地费,同时企业也不敢继续加大投入扩大生产。根据调查我们认定,政府收回土地、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建设是符合规划的,政府应该继续履行给企业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义务,规划局仅根据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就认定违法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系政府违约所致,企业没有过错,政府不能因其违约反过来让企业承担不利后果;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本案既然有规划局颁发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即属于符合规划情况,政府应该补正相关文件而不是拆除。即使是违法建设,规划局强拆违建的程序也不合法。
全面接手案件之后,经过郑爱丽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集体讨论,郑爱丽律师很快确定了办案思路,对维权信心十足,立即起草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函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给当地有关政府,指出政府严重违约、严重违法所在,并表明我们愿意协商的意愿,同时我们启动了一系列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规划局下发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规划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由于审级限制,最初我们只能在双流县法院起诉,虽难以避免“官官相护”,但也使得可以借助法院更好的转达我们的法律意见,告诉政府强拆违法。果然很快当事人就收到政府传来的喜讯:政府愿意将补偿金额提高到2800万。当事人一年多来的沉重心理终于放下了,2800万已经超过当事人的预期,但还远远没达到我们的预期。
政府见当事人迟迟没有反应,又给企业下发了要在三天内强拆的通告,法院也如我们预期的迟迟没有立案,其理由是惯用的领导正在审查。
我们当然也不能束手待毙,立马给法院交了一个要求停止政府执行强拆的申请,并向法院申明如果不依法阻止政府强拆,法院是要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和个人面临行政追责的后果。当然,即使我们不申明法院也会主动联系政府要求停止强拆。如此,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我们手中。
之后又传来一个好消息加速促进了整个事件的进展,即最高院要求行政案件各地统一管辖。这样在郑爱丽律师的要求下案件转到程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地政府也彻底“投降”,双方很快达成和解,拆迁补偿金额也自然涨到4200万。

律师资料

郑爱利团队律师
电话:132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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