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受到侵害
作者:闫宏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6日
案情简介
朱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出门口时报警器突然鸣响不止,保安将其拦住,当着超市门口很多人的面严厉训斥他,称其为小偷,并无理地要求其拿出所偷的物品。实际朱女士没有偷拿超市任何东西,所以根本拿不出什么偷盗物品,保安就强制当众脱掉朱女士的外衣搜身,并抢过他的包、购物贷,搜查里面的物品,挨个在报警器前扫过,以便检查哪件是没有付款的,最终毫无结果。朱女士认为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故起诉超市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最后超市败诉。
律师观点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同时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人格尊严受保护的权利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单独、明确、详细的规定,广大消费者一旦遇到像本案中的朱女士这样不幸的遭遇时一定要,勇于抗争、敢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