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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有新规,充分保护劳动者

作者:韩晶华律师  时间:2013年02月27日

恶意欠薪有新规,充分保护劳动者
我国陆续出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劳动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可以有法可依,但也产生了一些让劳动者非常尴尬的现象,就是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败诉后,通过注销公司、虚假破产、转移财产等等手段让劳动者除了一纸法律文书外一无所获。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在第二百九十六条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次严格的约束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1月23日实施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范围,使该罪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违法者无空可钻。该司法解释的亮点有:
一、 明确了“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 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明确了恶意欠薪数额: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相信有了以上的规定,用人单位就不敢随意的转移财产、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了。

韩晶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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