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退股引来麻烦,谁掌公司权柄
作者:高富国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28日
退股引来麻烦,谁掌公司权柄
过了2011年春节,某公司退股还钱的期限马上要到了,老董事长就是不交帐交钱,也不交公章不变更执照,这让新选任的董事长有点不知所措。
2007年起,袁先生和几名朋友出资成立了一家纺织公司,韩先生任董事长,通过几年的经营,企业发展的得不错,有了盈利,其中三个股东想撤回资金另谋发展。2011年春节前,全体股东决议同意了他们按现值估价撤回出资。过了几天,继续留下的股东一起给撤出的三个股东打了“还款条”,约定了十日内偿还第一批,余款一个月内还清。同时“新股东会”选举了董事会,又选举了“新董事长”即袁先生。
当袁先生向韩先生提出交接公章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老董事长” 韩先生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退股的钱不能从公司财务账上支付;二是公司目前有负债,是他任法人代表期间借的民间贷款,如果变更了法人代表,还不上的话他会很为难,为此他暂时不同意变更法人代表人和办理交接。双方相持不下,公司出现了新老两个董事长的尴尬局面。到底是执照上的“老董事长”说了算,还是新股东选出的“新董事长”说了算?
带着让袁先生很纠结的这几个问题,我们采访了高富国律师,高富国律师认为:
1、公司法是不允许“退股”或者“撤股”的,这将被视为抽逃出资。因为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退股”或者“撤股”会使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下降,不利于公司的债权人。就本案的情况看,“老董事长”第一个说法是对的,退股所需要支付的款项,应当由接受这些股份的股东出资,这就使“退股撤股”变成了转让股份,由违法变成了合法的。
2、《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老董事长担心公司“新掌门人”不履行偿债义务,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没有根据。不管谁当董事长,公司欠的债还是要还的。
3、对于新老董事长的权力交接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一般就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采用的是事后登记备案制度。本案中只要新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新选出的董事长有权要求老董事长移交权利,如果老董事长拒不移交,其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新董事长和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时报记者2011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