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经常会被刑事证据标准困扰,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的律师对刑事证据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可能会产生巨大分歧,体现辩护观点的明显不同。那么,我们如何准确理解刑事证据标准呢?又将如何把握适用刑事证据标准呢?
刑事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达到的法律最低要定罪,既是事实评价,又是法律评价,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定罪过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因此必须将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事实结合起来认定犯罪。
一、犯罪构成事实是犯罪事实中的主要事实
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将定罪和量刑明确区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但是,只有在确定有罪之后才会产生量刑问题。就定罪而言,证明的对象就是犯罪构成事实。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证明下列犯罪构成事实。
1、犯罪主体要件事实。 包括:责任能力(共同因素)和特殊主体身份(选择要素)的事实。
2、犯罪主观要件事实。 包括:故意、过失(共同要素)和特定目的(选择要素)的事实。
3、犯罪客观要件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共同要素)、危害结果(选择要素),特定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的事实。犯罪客体要件事实即危害行为侵犯法益的事实是通过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证明即可直接认定,不需要单独证明。
二、犯罪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方承担的在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院判决其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完全由控诉方负责。
控诉方的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其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实施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它是由证明责任决定的。控诉方只有通过提供证据才能达到控诉的目的。
三、证明标准是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标准即定罪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非常注重证据标准的客观性。但是,作为可以作出最终有罪认定的标准,一方面要求法官经过细致慎重的推理,认为确实已存在进行最终事实认定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则要求法官凭良心和诚挚,从其人格上确信被起诉的犯罪已经发生、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这一事实的存在,即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状态。
只有达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法官才认为达到了可以作出有罪判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