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函
作者:张学增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7日
—[2014]**律函字第1207-002号
致江苏省泰州市**区**镇党委书记***,镇长***: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就您作为负责人的该行政管辖区域内,***范围内所涉开发地块村民(我律所委托人)因补偿安置房极度不公、委托人的知情权被严重侵犯一事致函于您:
鉴于:
1、针对委托人***的住房拆迁安置问题,时任**镇镇长***先生于2011年10月10日保证并签字承诺:“若***购房(两间上下三层),价格按成本价结算。位置在后堡路南侧。…”(见附件2)。但日前又表示委托人必须以3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该安置房。“**新寓”项目周边同类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房价仅为2600元/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比之还要更低。而根据**市《关于实施村庄规划调整的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第五条之第3(1)款和第10款规定,作为安置房的代建公寓楼价格仅为1400元/平方米(见附件4)。所以,您承诺的安置房成本价格理应低于1400元/平方米。
2、基于贵镇境内铁道复线改造等原因需要占用委托人的宅基地,贵镇政府于2010年5月份通过“抽签”的方式给委托人安排了宅基地。村委会经过协商同意委托人在该宅基地不远处后堡北侧建设自家房屋,委托人2011年11月开始建房并居住至今(见附件5)。但是近几天,不明人员号称得到村委会和镇政府批准,粗暴地将委托人家自留地上种植的黄豆非法铲除,意图非法占用委托人的自留地并加盖房屋。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基本居住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镇政府的基本职责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即为失职、渎职行为。
3、镇政府、镇党委对委托人的拆迁安置问题一直不闻不问。迄今为止,委托人一直都没有以房屋成本价购得公寓楼安置房。《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第二十二条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县级人民政府的被委托人的镇政府、党委的不作为是渎职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项,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镇政府、党委及您本人郑重请求并通知如下:
1、请贵镇政府、党委和您本人诚实守信、履行政府的承诺,以成本价1400元/平方米价格,在贵镇政府承诺的区域内配售给委托人一处“两间上下三层”的安置房;
2、切实履行镇政府的监管职责,制止不法人员在委托人住宅旁的自留地上进行非法建设,保护委托人依法取得的自留地使用权及处分权。
贵镇政府为行政机关,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理应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民造福为最高追求;诚实守信、忠于职责,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我们希望贵镇政府、党委及您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尽快帮助委托人协调解决这一历史遗留的问题。
如果贵镇政府、党委及您本人,有殆于行使神圣职责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正当、合法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如果委托人的财产因有关人员渎职、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而遭受侵害,不仅有关违法人员要受到刑法的制裁,也将会给作为公务员的贵镇领导的前途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工作人员因渎职、受贿及不作为,造成国家及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包括刑事、行政在内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政府不作为导致国家赔偿,负责人也将受到降职、免职乃至开除的处分。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对于一切违法乱纪甚至犯罪行为,本律师事务所保留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顺祝业祺!
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4年*月*日
律师联系方式:***律师
附: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