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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与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胜诉
作者:孙威主任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黑民再3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威,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8021号楼1单元19号商服。
负责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锋,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称亚德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1123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华及委托代理人李晶、孙威,被申请人亚德客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峰、李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627日,一审原告亚德客公司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称,其公司与杰兴公司自20121月开始有多笔业务往来。2012427日至2012123日,其公司向杰兴公司交付货物累计货款133122元,并开据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惯例,杰兴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的下一个月月底前支付货款。但是,杰兴公司仅支付87789.40元,剩余45332.60元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杰兴公司给付货款4533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杰兴公司辩称,亚德客公司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在201111月份,亚德客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原来的货物不一样,造成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客户处使用出现问题。亚德客公司代理人也亲自到其公司客户处维修整改,在更换另一种胶圈后才可以使用。因此,其公司认为不能给付亚德客公司货款。在处理过程中造成其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亚德客公司也曾向其公司提出赔偿其公司5000元,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其公司认为亚德客公司应将不能使用的胶圈全部拉回,且无权向其公司索要剩余货款,并按反诉请求赔偿其公司损失。杰兴公司反诉称,其公司与亚德客公司合作已有十年。201111月以来,其公司在亚德客公司购买的SDAW50*130*30-B型号气缸近162只。从20123月开始,其公司客户发现该批气缸有漏气。2012420日,其公司向亚德客公司反映该问题。201210月亚德客公司总部技术人员来更换了气缸胶圈。在其公司追问下对方告知:以前的气缸胶圈与该批新进胶圈质量上有差异,新进胶圈材质有问题,所以201111月前的气缸没有漏过气。经过两个月不断更换胶圈,给其公司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并且依据技术人员告之,更换后的胶圈质量也无法保障,是否还会漏气不能确定。鉴于上述情况,其公司于同年6月份在亚德客公司技术人员的建议下用SC40*25SC40*125两种气缸替代SDAW50*130*30-B型号气缸。目前其公司仍库存有55只有问题气缸,并且一部分问题气缸仍在其公司客户使用中。由于此事件,其公司花费更换气缸连接件费用及手工费1.5万元,支付差旅费11964.50元。此事还导致多地用户取消订单不再订货,给其公司带来利益损失8.4万元。其公司向亚德客公司提出赔偿,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请求判令解除其公司与亚德客公司之间的合同,要求亚德客公司退回库存气缸55只货款22022元,赔偿经济损失1196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亚德客公司辩称,其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杰兴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漏气是其公司造成的。产品生产方作出的内部鉴定认为漏气是由于杰兴公司使用环境不适合该型号气缸使用造成的,所以建议杰兴公司使用其他型号的气缸。杰兴公司损失与亚德客公司提供产品质量没有关系。根据支付货款和供货分析所主张的是在9月份欠款与杰兴公司主张的不是同一个型号。杰兴公司主张的仅有40只。在20128-11月杰兴公司将货款支付完毕,说明杰兴公司对亚德客公司提供产品质量是认可的。请求驳回杰兴公司的反诉请求。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亚德客公司与杰兴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杰兴公司长期从亚德客公司购买用于制作秤的气缸等原件。2012427日至2012123日,亚德客公司向杰兴公司交付货物累计货款133122元,截至目前杰兴公司支付货款123615.40元。20123月起,杰兴公司的客户开始反映其所生产的秤具有质量问题。经查,系亚德客公司提供的型号为SDAW50*130*30-B型号气缸出现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杰兴公司在亚德客公司的建议下向亚德客公司购买型号为SC40*25SC40*125两种气缸作为SDAW50*130*30-B型号气缸的替换品为杰兴公司客户更换。现杰兴公司仍库存有替换下的型号为SDAW50*130*30-B型号气缸40只,气缸含税单价为400.4/只。由于亚德客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杰兴公司已与案外人黑龙江省林泓米业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大庆直属库签订的合同被解约。亚德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杰兴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5332.60元。杰兴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亚德客公司退回杰兴公司库存55只气缸货款22022元,赔偿杰兴公司经济损失110964.50元。庭审中,杰兴公司撤回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亚德客公司、杰兴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现亚德客公司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杰兴公司应当向亚德客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庭审中,亚德客公司自认杰兴公司已经支付87789.40元货款,杰兴公司向法庭举证证明分别于201255日、2012613日、2012626日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共计35826元。现亚德客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中部分气缸存在质量问题,杰兴公司作为买受人可以向亚德客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亚德客公司交付的不合格气缸导致杰兴公司生产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只能通过更换新气缸的方式解决。因此,杰兴公司有权向亚德客公司主张退还不合格的气缸。杰兴公司主张仍存有55只问题气缸,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庭审中,亚德客公司对存在问题的气缸承认为40只,对杰兴公司退还不合格货物的反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亚德客公司、杰兴公司已经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亚德客公司向杰兴公司提供的气缸不合格的行为系交付标的物瑕疵,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也没有对合同的解除作出相关的约定,故对杰兴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杰兴公司撤回了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杰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亚德客公司货款9506.60元;二、亚德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收回杰兴公司的40只气缸(气缸含税单价为400.4/只);三、亚德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杰兴公司货款16016元;四、驳回亚德客公司及杰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反诉费175元,此款杰兴公司已预付,由亚德客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5日内给付杰兴公司。案件受理费934元,此款亚德客公司已预付,由杰兴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5日内给付亚德客公司。
亚德客公司、杰兴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亚德客公司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杰兴公司偿还货款45332.60元;二、驳回杰兴公司反诉请求。理由:1、一审认定亚德客公司提供的40只气缸有质量问题错误。杰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气缸存在问题。杰兴公司主张55只气缸有问题,亚德客公司只是从数量上反驳杰兴公司,证明只销售了40只气缸,一审法院却以亚德客公司自认40只气缸存在质量问题判令亚德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实属偷换概念。亚德客公司从未承认40只气缸存在质量问题。杰兴公司提出亚德客公司《客诉品质投诉单》上"气缸不适宜北方环境使用"是曲解事实,《客诉品质投诉单》对问题分析的很清楚,是气缸使用环境不适宜,环境仅指工作环境,与南北方气候环境无任何关系。亚德客公司对气缸更换胶圈是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更换不能证明该种气缸有质量问题。杰兴公司没有及时了解客户群体的工作环境,不能把其应承担的责任推给亚德客公司。亚德客公司与杰兴公司第一笔交易是2012427日,没有多年缔结合同的交易习惯,杰兴公司传真给亚德客公司的采购单,完全代表了其采购意愿。2、杰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35826元支付给亚德客公司。杰兴公司主张分别于201255日支付10000元、2012613日支付10000元、2012626日支付15826元共计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35826元,与货物数额不符。201255日之前,杰兴公司与亚德客公司只发生一笔业务即2012427日出货8008元,杰兴公司不可能先付货款,截止2012626日货款数额为32633.70元,也与杰兴公司主张付款的35826元不符。杰兴公司把该款给付王绍莉个人,王绍莉当庭作证该款是替健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称健良公司)收的,亚德客公司已提供健良公司与杰兴公司的购货发票,证明杰兴公司欠健良公司货款。杰兴公司也自认之前和健良公司有业务往来,且杰兴公司2012年的支付数额为15286元,精确到元,实为与健良公司结清货款,不是支付给亚德客公司的货款。
杰兴公司辩称,一审时杰兴公司提供三份证据证明已经还款,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气缸不能使用,原审认定正确。原来的健良公司因出现质量问题后更名为亚德客公司,但没有通知客户,财务管理不合法,杰兴公司认为该三笔款项是汇给了亚德客公司。
杰兴公司上诉称:一、请求免除一审判决中杰兴公司9506.60元的货款支付责任;二、请求判决有质量问题的55只气缸由亚德客公司收回并返还货款22022元;三、亚德客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34元。理由:1、亚德客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亚德客公司自己提交的《客诉品质投诉单》及一审庭审中明确承认其201111月后提供的气缸不适宜北方环境使用,建议更换。亚德客公司与杰兴公司合作十几年,对杰兴公司的客户群体了如指掌,在未向杰兴公司告知的情况下随意更换产品关键部件导致杰兴公司对客户违约,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亚德客公司不仅退还全部55只有问题气缸,并减免剩余货款,赔偿杰兴公司损失110964.50元。2、杰兴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得到全额支持。杰兴公司主张的55只气缸均系因亚德客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库存,一审只判决承担40只有悖常理。亚德客公司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于20124月注册新公司以逃避法律责任。两公司业务、工作人员、经营场所均无变化,两公司均违法将货款存入会计人员个人名下账户,以使会计人员信口指证其为哪一家货款,欺骗客户。
亚德客公司辩称:一、杰兴公司所说气缸不适用使用环境,应由客户自行决定适用环境。亚德客公司的气缸有应在什么环境中使用的标注,不能以气缸是否适用对方环境而认定气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气缸即使有问题也是因杰兴公司没有按照使用说明安装、使用造成的。二、亚德客公司2012427日以后一共提供两笔气缸共40只,杰兴公司主张55只应是与健良公司的业务往来。三、按照业务流程,杰兴公司提供的三笔货款都是在没有发生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支付的。其不可能先付那么多钱,杰兴公司主张的款项只能是给健良公司支付货款。四、一审判决载明杰兴公司撤回了赔偿的反诉请求,现又要求赔偿不应支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亚德客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一份证据材料:三张王绍莉给杰兴公司出具的收据,分别为20125810000元、201261310000元、201262615826元;三张给健良公司账户存款的中国银行现金存款单,分别为20125810000元、201261310000元、201262615826元。证明杰兴公司三笔还款是支付给健良公司的货款,不是支付给亚德客公司的,王绍莉实际将该款项存到了健良公司。杰兴公司以该证据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证意见为,亚德客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王绍莉的签名和中国银行的印章,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该收据、现金存款单的金额与杰兴公司提交的三张还款凭证完全一致,日期基本一致,只有201255日的还款出具收据、现金存款单的日期是201258日,但在201255日至58日杰兴公司没有其他10000元的还款,故可以认定亚德客公司201258日的收据与杰兴公司201255日的还款为同一笔款项,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予以采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亚德客公司与杰兴公司于20124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2012427日至2012123日,亚德客公司向杰兴公司交付货物累计货款133122元,包括涉诉SDAW50*130*30-B型号气缸40只。20123月起,杰兴公司的客户反映其所生产的秤具有质量问题,亚德客公司对该投诉出具《客诉品质投诉单》。该《客诉品质投诉单》问题调查分析部分载明:经对不良品拆解后发现о令唇口及内表面附有大量固体杂质且活塞杆及活塞铆合处生锈严重。原因分析如下:1о令上附有大量杂质及活塞杆与活塞铆合处生锈分析得知:气缸内部水分较多,当水分渐渐冲淡油脂且杂质较多的情况下产生干磨现象从而拉伤о令导致漏气。2、根据产品目录"安装与使用"中规定:2-1在湿度大,粉尘多,或者有水滴、焊渣的场合,气缸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2气缸使用介质应经过40um以上滤芯过滤后方可使用;矫正与预防措施部分载明:建议客户改善气缸工作环境避免杂质附于о令影响密封性或订购我司防尘系列气缸。截至201257日前亚德客公司累计为杰兴公司供货8008元,截至2012627日前亚德客公司累计为杰兴公司供货32633.70元。亚德客公司自认收到杰兴公司货款87789.40元。杰兴公司201255日付货款10000元至王绍莉账户,王绍莉于201258日出具收据并于同日将该款转入健良公司账户;杰兴公司于2012613日付货款10000元至给王绍莉账户,同日王绍莉出具收据并将该款转入健良公司账户;杰兴公司于2012626日付货款15826元至王绍莉账户,同日王绍莉出具收据并将该款转入健良公司账户。王绍莉出庭作证证实其201256月份就不在健良公司工作,现为亚德客公司工作,收到健良公司的款都入健良公司的账户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亚德客公司与杰兴公司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实际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涉诉气缸数量问题。亚德客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出货单载明涉诉SDAW50*130*30-B型号气缸共有40只,杰兴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且杰兴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承认其2012427日以后收到亚德客公司SDAW50*130*30-B型号气缸40只,故其上诉提出亚德客公司应收回55只气缸的请求不予支持。杰兴公司提出亚德客公司是健良公司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于20124月新注册的公司以逃避法律责任。健良公司出售的涉诉气缸责任应由亚德客公司承担的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一审中杰兴公司撤回了赔偿损失110964.50元的诉讼请求,且其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交上诉费,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涉诉气缸的质量问题。从亚德客公司的《客诉品质投诉单》上不能看出亚德客公司自认气缸有质量问题。其原因分析为气缸使用环境不适宜,该环境不是气候环境而是湿度、粉尘等工作环境。因杰兴公司是气缸的购买人,其应承担根据客户使用环境选择适宜型号气缸的责任。亚德客公司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只应对其所出售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杰兴公司提出涉诉气缸不适宜北方环境使用的问题,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使用工作环境不当的责任不应由亚德客公司承担。杰兴公司虽对亚德客公司涉诉型号的气缸质量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没有亚德客公司关于涉诉气缸有质量问题的自认,故一审判决认定涉诉气缸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依据,判令亚德客公司承担退货返款的违约责任错误。对亚德客公司提出涉诉气缸不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杰兴公司已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数额的问题。亚德客公司认可杰兴公司已支付货款87789.4元。杰兴公司提出其20125510000元、201261310000元、201262615826元共计向亚德客公司支付货款35826元。因该款项支付给王绍莉账户,王绍莉出庭证实收到健良公司的款都已存入健良公司账户。该证言与亚德客公司提交的三份给健良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单相一致,可以互相佐证。杰兴公司主张201255日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10000元,至2012626日共计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35826元。但截至201255日亚德客公司累计给杰兴公司供货8008元,截至2012626日亚德客公司累计给杰兴公司供货32633.7元。杰兴公司主张支付的货款比亚德客公司实际供货的金额多,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结合杰兴公司与健良公司以往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笔欠款已实际存入健良公司账户的事实,故确认该笔款项为支付健良公司的货款。综上,亚德客公司的上诉主张有理,予以支持。杰兴公司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二、杰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亚德客公司货款45332.60元;三、驳回杰兴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4元、反诉费9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9.97元由杰兴公司负担。
杰兴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亚德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对于因有质量问题未能使用和被替换的全部55SDAW50*130*30-B型号气缸一并由亚德客公司收回且返还该货款22022元。三、确认杰兴公司已支付亚德客公司35826元货款的事实。判令亚德客公司就其提供不能使用产品,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即免除一审判决中杰兴公司9506.60元的货款支付责任,并赔偿违约损失。四、判令亚德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亚德客公司辩称,一、其交付的气缸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杰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35826元支付给亚德客公司。请求驳回杰兴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涉诉气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杰兴公司已给付亚德客公司货款数额问题。
关于涉诉气缸质量问题。亚德客公司《客诉品质投诉单》载明对涉诉气缸问题调查分析为,气缸使用环境不适宜,该环境不是气候环境而是气缸工作场合的湿度、粉尘等工作环境。亚德客公司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其应对所出售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杰兴公司作为气缸的购买人,其负有根据客户使用环境选择适宜型号气缸的责任。杰兴公司虽对亚德客公司涉诉型号的气缸质量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二审判决对杰兴公司主张涉诉气缸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杰兴公司已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数额问题。亚德客公司认可杰兴公司已支付货款87789.40元。杰兴公司提出其于201255日、2012613日、2012626日,向亚德客公司支付货款三笔合计35826元,共计支付亚德客公司货款123615.40元。因上述款项均已汇入亚德客公司出纳员王绍莉个人账户。二审中,虽王绍莉出庭证实该35826元系收到健良公司的货款并已存入健良公司账户。本案再审中,亚德客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35826元系按杰兴公司指示交给健良公司,故二审判决以该笔货款已实际存入健良公司账户的事实,确认该笔款项为支付健良公司的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对诉讼费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哈尔滨杰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货款9506.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1803.97元,由亚德客公司负担1443.17元,由杰兴公司负担360.80元,一审反诉费175元由杰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林成
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
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