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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王海丽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陈某某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陈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告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某检诉刑诉XX号起诉书,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被告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事故发生后被告第一时间通知事故处理科出警、拨打120抢救被害人,陪同被害人及家属前往医院,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部门的工作,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陈某某的主观罪过较轻。
    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根据被告的供述“我骑摩托车顺X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了出事的地方,我是在路北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附近行驶,车速有四十公里/小时,我发现受害者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我快到受害者跟前时,受害者突然倒着走,我就刹车,但是我车前部左侧还是撞到了受害者”(被告XXXXX询问笔录第X页)。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四、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被告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被告家庭条件极差,但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家属积极筹钱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6万余元。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被告系在校学生此前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行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肇事情节,并积极赔偿,具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王海丽 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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